与人厮打受伤留疤,高额整容修复费是否全赔?
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与人发生摩擦,
为逞一时之快而
大打出手只会让冲突升级,
为自己和他人带来损害等不利后果。
与人厮打受伤后
进行疤痕修复产生的高额费用,
是否能得到全额赔偿?
近日,
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理的
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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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2年6月,赵花与孙红因感情纠纷问题产生口角,争吵中两人发生肢体冲突。赵花先动手打了孙红一巴掌,孙红亦予以还击,并拾起石头欲砸赵花,赵花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孙红划伤,造成多处伤口,其中右大腿前内侧有7.0cm划伤;左大腿前侧有一长14.0cm皮肤伤口,其有长6.0cm伤到真皮层。孙红受伤后,当日即到医院包扎治疗,共计花费251.6元。经公安机关对孙红伤情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综合评定为轻微伤。赵花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2023年9月,孙红到美容医院对其左、右大腿进行疤痕修复,支出费用51178元。因医疗费、疤痕修复费用等损失,孙红将赵花诉至法院。
赵花认为,其与孙红发生冲突是事实,对孙红的损失也愿意适当赔偿,但孙红提出的费用太高,自己只能接受赔偿5000元。同时申请对孙红大腿部位疤痕修复的必要性、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因无具体参照标准未能鉴定,法院拟向其他医疗机构询价,亦未获接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花用刀将孙红身体划伤,其行为本身存在社会危害性,虽已被行政处罚,仍应对他人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予以民事赔偿,故孙红因本次事件造成的合法、合理的损失应由赵花予以赔偿。从事件发生的经过来看,孙红在两人间的情感矛盾中存在不妥当之处,且事发时对赵花也有言语上的挑衅,其行为也是造成本案事件发生的因素之一。因此,孙红也应对本案事件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孙红对事件承担20%的责任。
就孙红腿部疤痕修复费用能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根据法院核实情况,认为孙红左、右大腿受伤较轻,除左大腿有6.0cm长度伤到真皮层外,其余为浅表皮肤划伤,且受伤的位置处于较为隐私的部位,日常着装后不影响外在形象,疤痕修复的必要性、紧迫性较轻。其次,孙红拟进行疤痕修复时,对医疗机构的选择和修复方案的确定均未与赵花协商或告知,存在任意扩大损失的情形。
综合考虑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以及孙红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等因素,认定孙红受伤后在医院对伤口进行治疗的251.6元属于必要支出,酌情认定孙红被赵花划伤后进行疤痕修复的费为8000元,前述两项损失合计8251.6元,根据孙红与赵花对事件责任的分担比例,赵花应向孙红赔偿损失的80%,即6601.3元。
孙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有权获得因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赔偿。整容费用是否应当全额赔偿,关键在于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医疗费的赔偿范围应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而整容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特殊赔偿项目,仅限于事故造成人身特殊部位受损,且自身无法恢复原貌,必须依靠特殊医疗手段方能予以恢复的特殊情形。除需要具备上述情形外,整容费还必须是合理正当的,任意扩大的损失、不必要的支出是不纳入赔偿范围。
本案中,孙红受伤位置位于左大腿前侧和右大腿前内侧,是较为隐私部位,日常着装后不影响外在形象,疤痕修复的必要性、紧迫性较轻。且孙红主张修复疤痕的整容费用虽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费用应当依法在合理范围内确定,才不有违公平原则。然而,孙红在进行修复治疗前,对医疗机构的选择和修复方案的确定均未与赵花协商或告知,由此产生了较高的治疗费用,扩大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孙红对于扩大损失的部分,应承当相应责任,由其自行负担。
索赔不能太“任性”。法官在此提醒,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并不因处于受害者地位而享有对侵权人无限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无论如何,赔偿的范围永远与伤害和损失的程度相关联,受伤害一方要树立起正确的维权观念,请求对方赔偿要有一定的限度,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不能妄图借此获得意外之财,否则扩大损失的部分则要自行买单。(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他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