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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上海市居住证新政正式施行!这3个变化一定要知道!

2017-12-31 及时提醒的 魅力上海



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12月1日颁布

明天起正式施行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经济信息化、司法、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共享)

  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工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境内来沪人员居住房屋、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居住证》积分、学籍和学历、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等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五条(居住登记)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六条(主要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生、社会保险、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第七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第八条(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申办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信息比对)

  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

  第十二条(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居住证》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第十三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十五条(换领、补领)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换领或者挂失、补领手续。

  第十六条(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基本公共服务)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便利措施)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者考试、职业资格考试;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九条(动态调整)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持证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主动公开相关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申请条件、基本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为持证人享受各项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积分管理)

  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

  《居住证》积分管理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二十一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积分指标体系的拟定和调整)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拟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项目、积分标准以及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积分申请和办理)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当将积分材料转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第二十四条(转办常住户口)

  持证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服务)

  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为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和积分、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第二十六条(信息保密)

  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沪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责任)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刁难申请人或者推诿、拖延的;

  (二)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或者为持证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相关待遇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在对申请人进行积分或者材料核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办《居住证》、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法律救济)

  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持证人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积分申请的,持证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第三十一条(过渡条款)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签注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已办理积分且持证人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新申请积分。

  第三十二条(境外人员规定)

  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工本费)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四条(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下滑动查看政策全文


知道筒子们无心看密密麻麻的政策

小海特地给泥萌划了重点



未对积分体系、程序作调整


据了解,此次修订未对积分指标体系、申请积分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没有变化。


需登记满半年才可以办理


《管理办法》明确,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明确居住登记有效期为1年


该办法共35条,明确要求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沪漂老手们知道这3个新规就妥了

而初来乍到的小年轻们

为了能够给自己将来打好基础

上海居住证的作用不清楚可不行呢


居住证到底有什么用?



  • 居住证可以转上海户口

  • 入学

  • 异地中、高考(有居住证且积分达120分)

  • 住房(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考驾照)

  • 拍沪牌(汽车上牌)

  • 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

  • 社会保险(有居住证且积分达120分的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也可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 其他(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参加评选)


是不是突然认真脸?

是不是觉得太有用了?

是不是很想申请?

敲黑板!

这一篇一定要

认!真!看!


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



上海市主要分为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也称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一般申请居住证都是指第一类。



办理条件有:

1)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居住; 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就业(即用人单位需办妥就业登记)

2)申办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3)申领当月,社保处于缴费状态。


因此,申请《上海市居住证》最快也需要就业满6个月 。



居住证办理需要的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合法居住证明)和就业相关证明。


尤其要注意:

1、申请表可以到办理地点直接打印。

2、所有涉及到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进行审核,同时准备一份复印件。

3、办理居住证需要一年之内累计缴纳6个月的社保记录,不要求连续,但是办理当月社保必须是正常缴纳的状态,补缴的社保不计算在累计的月数内。

4、关于合法居住证明,是指哪些证明?

①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

②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③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④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需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5、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① 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原件

② 房东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房屋编码页+基本信息页;

③ 房屋产权证上所有产权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④ 租客申请人备案人的第二代居民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6、就业证明涵盖哪些?

① 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② 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累计缴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的证明。



7、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① 来沪就业的:

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② 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③ 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

应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④ 来沪就读、进修的:

应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证申领程序



一、申领居住证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居住登记的规定,提供相应居住证明。



上海居住证办理的所有材料如下九项,其中最重要的是房屋租金备案和来沪人员管理站证明: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证第一页,第二页)

4.房屋租赁合同

5.一寸白底照片

6.劳动合同

7.六个月以上社保

8.房屋租赁备案通知书

9.来沪人员管理站证明


其中房屋租赁备案通知书所需材料有:

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出租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1份

3.承租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1份

4.房产证第一页,第二页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

各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筒子们可以传送至上海市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zwdtSW/zwdtSW/juzhuzheng/jzz.jsp#start)查询具体办理地点。



二、受理居住证申请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办材料移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居住证制作签发


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居住证》由申请人居住地公安分局签发。


四、居住证领取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居住证》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申请人领证时,应当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居住证续签步骤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应当在《居住证》签注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携带本人《居住证》。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居住登记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

注:持证人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逾期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在逾期60日后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其中会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收到短信提醒自动签注成功直接拿好居住证到就近的社区中心进行卡面日期更改

2.收到短信提醒不自动签注成功,需要材料:

1.寄宿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房产证、集体宿舍证明

2.《实有人口居住登记表》(需在居住地居委会外口协管员处领取)


查询是否续签成功


1.网上查询

持证人可以登陆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www.962222.net)查询居住证办理过程的状态信息,如受理时间、签发时间、有效期限、受理状态、审核状态、审核未通过原因、制证状态、领证状态等。


2.电话查询

除通过网上查询确认,持证人还可以通过拨打962222服务热线电话,根据语音提示查询自己的居住证当前状态。

居住证疑问拨打962222 ;

市民如有积分疑问可拨打12333


居住证常见情况处理



居住证信息变更


持证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或者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居住证换领、补领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换领、补领手续。证件丢失的,可以同时办理挂失手续。

对符合《居住证》换领、补领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信息系统中提出制证申请,由公安部门重新制证


清楚流程之后

我们还有面临另外一个问题

筒子们都知道居住证办理

120个积分是一个槛

那么如何积满120分呢?


积分申办



积分申请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http://jzzjf.12333sh.gov.cn/jzzjf/pingfen/index.jsp),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具体分值可以参考:



积分申请材料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居住证转户口


要想让你的居住证升级你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 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 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 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 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居转户“快速通道”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除了以上4个快速通道

小海之前也整理过一份

上海最全落户攻略

(戳蓝字即可查看)

对优先落户通道进行大汇总

快来看看自己属于哪类吧~



任何对居住证有疑问的可以留言小海哟

没有办理的也赶紧准备起来吧!

一证在手,天下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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