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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事件该如何收集证据?

2016-05-17 金易恒 猎律网公众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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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的关键证据

 

这部分证据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检察院应从110指挥中心接群众举报这一关键时间点切入取证,调取7日当晚群众举报的完整记录以确定举报时间和被举报人是谁。

 

第二,应调取当事派出所出警工作受理举报及安排出警记录(包括书面记录时间及所内相关监控视频显示时间)。

 

第三,应调取便衣警察到达指定执法场所周围可调取的监控录像,以证明便衣警察到达指定执法现场的详细活动情况。

 

第四,雷洋第一次被抓车黑色现代车的地点是在涉事足浴店正门向西走的路上,这是第一现场;

 

据警方说,雷洋从黑色现代车跳车后向附近小区内逃跑(究竟是雷洋跳车逃入小区,还是黑色现代车带着雷洋进入小区,这一事实真相也必须取证查明!),便衣追进去据说在涉事足浴店后门被六名便衣警摁倒在地,这是第二现场(但黑色车上只有三名便衣警,另外三名便衣警是从哪个方位、哪个地点、沿哪条路线到达第二现场的,这一事实真相必须查明!)。

 

现在必须取证查明的事实是:第一现场与涉事足浴店正门之间的距离数据;以及第二现场与涉事足浴店后门之间的距离数据。

 

以上两个距离数据证据对揭示雷洋案执法性质起关键作用。

 

第五,应调取医院相关的所有监控录像及相关参与救护的医护人员的目击证词,以确定雷洋到达医院时是否还背拷着的事实。

 

为什么要获取以上五部分证据?因为这涉及到当晚的执法依据及被执法的具体对象,以锁定指定执法目标场所及具体被执法对象,以及查明便衣警察在明知雷洋身体已经明显窒息不行了但依然不为其松拷的事实,因为雷洋身体不适如果不是因为殴打所致,那么就很可能是因背拷引起身体不适而引发窒息,这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二,用证据还原事实

 

搜集以上五部分证据,其目的就是为了还原证实以下事实:

 

1,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明:雷洋出门时间为21:00,到达指定被执法目标场所即足浴店的时间为21:05,而便衣警察到达足浴店周围的时间是20:40,这证明便衣警察比雷洋提前了25分钟到达抓嫖执法现场附近,这同时也就证明了当晚被群众举报的被举报人一定不是雷洋,而是足浴店或其他嫖娼嫌疑人!

 

2,根据以上时间链推定:被举报人应为足浴店的可能性最大,或其他早于便衣警察先到达足浴店的其他嫖客,但雷洋因晚于便衣警察25分才到达足浴店附近,所以,被举报人百分之百肯定不是雷洋。

 

如果这一事实被以上前三部分证据之一所证实,那么当事警察不佩戴执法记录仪并穿着便装开着非警务车辆前往指定执法地点的执法依据就存疑,依规应穿着警服、佩戴执法记录仪、开着警车前往被执法目标场所内执法,理由是:指定被执法目标场所为足浴店,而卖淫嫖娼再无耻也只能在被指定执法目标场所内,不可能在马路上,所以,执法区域范围应限制于被指定执法场所即足浴店内部。

 

其次,到达指定的被执法目标场所即足浴店附近后应马上进入被执法目标场所即足浴店内进行执法,现场抓获卖淫嫖娼者并在现场搜集相关证据,但五名便衣警察到达被指定执法场所附近后却并未马上进入足浴店执法,而是在指定被执法目标场所即足浴店外围蹲守了35分钟后对正在指定被执法场所即足浴店以外正常行走的雷洋实施抓捕,这就超出了指定被执法目标场所的执法区域范围,换言之,即使雷洋在足浴店花200元享受了中年女人提供的大保健服务,抓捕及取证的执法现场也应严格限制在被执法目标场所即足浴店内部,而不是足浴店外面的马路上。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在指定的被执法场所以外的现场抓捕雷洋?那就是群众举报的被举报人明确是雷洋,当晚执法抓捕的对象就是雷洋!

 

所以,核实群众举报记录及当事派出所出警依据记录是本案应首先调取的源头证据!

 

如果雷洋并非被举报人,便衣警察在指定被执法场所即足浴店以外的马路上对雷洋实施抓捕,无论雷洋当时是经过足浴店还是从足浴店走出,抓捕雷洋的执法行为都涉嫌违法失当。

 

3,黑、白两辆非警务车辆应作为涉嫌违法的工具予以查扣,核实两车来源及其车辆使用性质,如属非警务专用车辆,那么此次执法在不穿着警服、不佩戴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使用非警务车辆在公共马路上实施抓人,或涉嫌非职务性质的非法执法,只要这两辆对雷洋执法的车辆确实不属于警务专用车辆,那么用非警务车辆在马路上对行人实施抓捕的执法行为涉嫌违法。

 

其次,勘查车辆上是否有过暴力痕迹,这一证据是否存在同样是重要的。

 

4,抓嫖为一般性治安执法,不属于执行缉毒和反走私等特殊警情任务,警察理应依规穿着警服、佩戴执法记录仪、使用警务车辆去指定被执法场所内执法,但警方说不戴执法记录仪是因便衣警察穿着单薄,带着执法记录仪不方便,但是,五个便衣警察实际是带着手拷去执法的,据说雷洋被送医院时仍被戴着手拷,这是否属实需要相应证据加以证实。

 

如果手拷是因拿在手上不方便而放在了车上,雷洋第一次被带上车时未戴手拷,那么带着不方便的执法记录仪也应放在车上,在雷洋被带上车后,随车警察理应会打开记录仪。

 

当晚的抓嫖执法行动连手拷都带上了,那么执法记录仪就不可能一个都不带上,如何查实?这可以通过调取当事派出所出警时门口的监控录像来加以证实或否定。

 

因此,当事派出所当晚出警时门口的监控录像是查明雷洋案便衣警察当晚出警时究竟带没带执法记录仪的关键证据。

 

5,便衣为何中途要改变目的地不去派出所而去医院?且到达医院时雷洋已没了呼吸?为何中途发觉雷洋已经不行却在送医途中并未迅速釆取诸如为可能因背拷导致身体不适而窒息的雷洋打开背拷、打开车窗通风、为雷洋做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

 

但便衣们什么都没做,到达医院时手拷还拷在雷洋的手上,这是否已经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这将在今后的法庭上由法院来认定!

 

所以,当晚医院的监控录像以及相关医护人员的目击证词是关键证据,应立即调取保护。

 

6,雷洋第一次被带上车的地点据说是在足浴店正门向西70米外的马路上(这需要取证核实),被带上的是一辆黑色现代车,这是雷洋被便衣警察带走的第一现场。

 

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是:据警方声称在押解雷洋的途中,雷洋跳车逃跑了,跑进了足浴店附近的一个小区,警察随即追捕雷洋并在小区内的第二现场将雷洋摁倒(注意:是摁倒!且被摁倒的理论计算时间有可能达20分钟,因为警方公布的这一时段的执法时间为20分钟)。

 

如果你的头、手、脚、身体被五个男人不规则地、不人性化地、不顾及身体承受能力地强行摁倒在平地达数分钟试试?很可能要不了几分钟就无法正常呼吸了!

 

不难理解围观的群众证实:雷洋被架上车时已经全身瘫软、不会说话了!

 

而第二现场据说(这需要检方找到围观群众加以取证证实才能成为事实)恰巧就是涉事足浴店的后门,难道被涉嫌嫖娼的雷洋跳车后企图从足浴店后门再次进入足浴店寻求足浴店老板的保护吗?这是需要检方彻查的关键疑点!

 

雷洋第二次被架上车的是一辆白色金杯车,这辆车恰巧停在足浴店后门,看来,21:15是雷洋在劫难逃的劫数,难怪雷洋享受完大保健之后想从后门走,中年妓女却为他开了正门,也许这还真是为雷洋着想了:就算送你去死,也要走正道送你一程!

 

最终,雷洋还是瘫倒在了足浴店的后门,从此跳进了鬼门关,这就叫劫数难逃!

 

现在要搜集的证据是:雷洋是否在第二现场即足浴店后门上白色金杯车之前就已经窒息了?证据来源:围观群众拍摄的现场录像以及证人证言!

 

其次,究竟是雷洋自己逃入小区内逃至足浴店后门的,还是被便衣警察开车带入小区带至足浴店后门即第二现场的?目前有两个版本:官方说雷洋跳车后逃走小区的,目击群众说是便衣警开车带进去的,如何确定事实并不难,调小区门口的监控录像一看便知,最怕的是:该探头会不会又坏了?

 

7,有监控视频证明:雷洋在足浴店正门向西70米开外的第一现场被便衣拦住盘问并被带上第一辆黑色现代车后到达小区内的第二现场下车(警方说他是跳车逃跑进了小区),这时,五名便衣将其强摁在地,雷洋见有群众过来围观就高喊“救命帮帮忙,他们是假警察”。

 

这证明:雷洋在第一现场上了第一辆黑色现代车后,发现车上三名便衣中无一人是警察(推理应该是三名便衣中无一人可以掏出警官证来),于是才会在第二现场高喊救命帮帮忙,他们是假警察!

 

这是基本的逻辑推理,但逻辑推理不代表事实,事实需要用证据来证实,为此,检方必须查实第一辆押解雷洋的黑色现代车上的三名便衣是谁,如果这三名便衣都是辅警,那么雷洋在第一现场遭遇的执法(雷洋行走在马路上遭拦下盘问并被强制押解上车)就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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