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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审查不超过90天,期间仍称“同志”】

2017-01-23 猎律网公众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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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律读品

来源:央视新闻、新京报。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日向社会公布。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

 

纪委到底怎么办案子?纪委监督执纪的流程是什么?在执纪审查中,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哪些事必须做、怎么做?我们来了解一下。


亮点与变化解读


关键词1【禁止性规定】新规规定“审查时间不超90天”

 

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纪检工作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规则采用大量“不得”、“严禁”字样,制定了大量禁止性规定。

 

如线索处置,要求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并限定了处置时限,“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再有立案审查,规则明确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同时规定,立案审查时,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还提出,“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曾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他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上述规定体现了对被审查人的权利的保护。

 

此外,规则对于外查、涉案款物管理也制定了禁止性规定。

 

外查,“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涉案款物必须存放在专门场所,由专人保管,还要归入专用账户,“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关键词2【体制创新】探索监督权、审查权分设

 

规则在总则中确定了权力制衡、相互制约原则,“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同时提出,“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李永忠对新京报记者说,上述条款看起来是探索纪检内部机构的分设,实质上则体现出监督权、审查权分设的改革思路,“让纪律监督权、案件审查权分立”。

 

对于立案审查与审理这两个纪检工作的重要环节,规则也体现出权力制衡、相互制约原则,提出“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此外,规则还规定,“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李永忠认为,上述条款意味着纪检机关可以跨地区办案,“借鉴了司法机关指定异地管辖、异地审理的成熟经验,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局面”。

 

关键词3【严防“灯下黑”】“竞业限制条款”写入规则

 

“打铁还需自身硬”、严防“灯下黑”,此系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屡次强调的重点。规则设立“监督管理”专章,制定了十大条款明确规定如何盯牢、盯好“自己人”。

 

其中引入了“竞业限制条款”,要求“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同时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且一案一借;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李永忠认为,上述十大条款回应了社会各界的一个关注焦点——谁来监督中纪委。

 

焦点:新规则未对“双规”作出规定

 

1994年3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了纪检机关调查组可以采取八大措施调查取证,其中就包括“双规”,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迄今,“双规”已经沿用了近23年。

 

昨日发布的规则“立案审查”章节规定,“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对比1994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新规则规定的四大措施,“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限制出境”,都是“老措施”,1994版条例亦有规定。不过,1994版条例提出的“双规”,则未出现在新规则中。新规则未出现“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字样。

 

不过,新规则强调,立案审查时“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新规则的上述变化,意味着不再采用“双规”表述。与以往的“双规”表述相比,新规则既限定审查谈话的地点,还要求谈话全程都要录音录像,体现出更加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立案审查的特点,“原来的‘双规’表述,对被审查人的要求相对较多。而新规则,对审查人的要求则远大于被审查人,这是重大进步”。

 

纪委监督执纪的流程是什么?

 

对于每一个监督执纪的案子,大致有这样一个流程,首先是线索处置,对线索分析之后如有必要可以进行谈话函询,再往后就是核实、审查以及审理。

 

线索处置:严防私存截留、擅自处置、通风报信

 

收集受理各个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规则规定: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透露,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进行了重大改革。原先,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分散在各个纪检监察室手里,从受理到处置都是由各个纪检监察室操作。十八大之后,中央纪委要求各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统一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管理。

 

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这些制度设计针对的是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能有效防范私存截留、擅自处置、通风报信等问题发生。

 

谈话函询:怎么谈话、怎么函询都有细致规定

 

——根据规则,纪委对问题线索,通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规则对如何谈话函询作了规定: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初步核实:采取技术调查或限制出境应严格审批

 

规则对于问题线索如何进行初步核实进行了细致规定: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审理: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公正、规范

 

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规则规定: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规则充分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原则。“监督执纪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解决了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4个部门的职权进行界定,就是要在纪委内部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避免一个部门权力过大。”

 

谁来监督纪委?

 

监督管理:核心是“盯住人”

 

规则专列一章,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进行监督。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通过建立审查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纪检干部脱密期管理等制度,把制度的篱笆扎紧,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规则全文直指风险点,操作性强,充分凸显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宗旨,用制度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由于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很多问题在起草时难以预见,《规则》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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