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贪官死亡后违法所得咋办?新刑诉法:继续追缴!

2017-08-01 猎律网公众服务平台

 提示:点击"猎律网公众服务平台"免费订阅本刊


本订阅号由中国首家互联网法律生态系统+O2O平台猎律网运营,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www.ibsonet.com



来源:央视新闻


原标题:山西一落马副省长去世近三年后仍被追缴违法所得,传递出了哪些信号?

 

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因病去世已两年零九个月,但7月25日,对他的一审宣判才做出裁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美元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即便是去世仍要追缴他的贪污所得,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追讨?追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样的一次追讨对反腐来说,会起到什么样的震慑作用?

 

法律:“特别程序”依法追缴涉案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以及向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和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索要财物、要求报销个人费用,共计人民币223万余元;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任润厚及其亲属对其名下财产人民币1265万余元、部分外币、物品不能说明来源。

 

江苏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提请法庭对任润厚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这场宣判,让这场“缺席”受审再成焦点。

 

生于1957年的任润厚,第一份工作是煤矿工人,干了30年后,当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1月,任润厚被补选为山西省副省长,而到了2014年中纪委网站就发布了他被调查的消息。

 

被调查的消息发布一个月后,57岁的任润厚因病死亡。对于他的违法所得,法律给予了追缴。而这样一场审理,也正是基于2012年刑诉法修订、增加的“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个条款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的一个亮点,具有指导意义。今年1月份,两高出台了司法解释,使其有了可操作性。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 宋英辉:

 

这个程序同普通的审判程序不同,它的特点就是不以对被告人定罪为前提。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对财产进行处置的诉讼程序。

 

当事人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上诉

 

专家表示,在此类案件中,如果特定关系人不能到案或已去世,其亲属依然有上诉的权利。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 宋英辉: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上诉。这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为了保证这种案件能得到公正处理。

 

已消费的赃款是否偿还 需分情况而定

 

在任润厚案中,有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已经被他花了的赃款如何去追缴?老百姓说父债子还,任润厚的后代是不是也应当继续偿还赃款?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 宋英辉:

 

对他消费掉的200多万,是不是要继续没收,这个要分情况:如果这200多万转化成了其他的财产,比如购买了房产汽车等,都要继续没收,包括投资的收益;但如果单纯的消费,比如说吃喝掉了,又没有其他财产,这个客观上就没有办法再继续追缴。

 

这种案件涉及到个人的责任问题,不能说父亲挥霍掉犯罪所得之后,其他人再给他承担。

 

此外,专家表示,当事人死亡在客观上会给调查核实证据带来一些困难,但是认定事实可以依据的证据是多方面的,只要其他证据足够充分,也可以认定。

 

反腐:体现法治反腐新趋向

 

任润厚案一审宣判违法所得被没收,在反腐的角度来看,传递着哪些信号?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

 

以前贪官死了之后,我们就不再追究他的纪律和法律上的责任了,但这个案件就突破了我们常规的思维,传递出了强烈的反腐败的信号,反应了中央反腐败的坚强意志和决心,以及新的反腐趋向。无论什么人,无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过去有一种说法,贪官自杀了或者死亡了,是“牺牲我一人,幸福全家人”。但这一次,对死亡的贪官也要依法来追缴他们生前的腐败资产,体现了法治反腐的新进展,真正让腐败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

 

党纪: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润厚的案例让舆论看到,在法律面前贪官没有“生死”之分,而对于死亡涉贪官员的追责,我国也有着明确的党纪和国法的保障。

 

2015年4月13日,中纪委官网发布了任润厚被开除党籍消息,而此时距离他离世已经6个多月。而对于一名涉案官员死后开除党籍,依据的正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

 

对于死亡的贪官,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在我们纪律上是有依据的。为什么要这么做,其要害就在于给贪官政治名誉上否定性的评价。一方面是维护党组织的纯洁性,另一方面也是严肃党的纪律要求。我们纪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活的党员还是死的党员,都是一样的。

内容声明:本平台发布的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猎律网立场,亦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作品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原作者或来源方及时与我们联系。

转载声明:本平台致力于优秀文章的分享与传播,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并保留公众号等信息。

投稿须知:您向本平台所投稿件应为您的原创作品,符合法律法规及版权规定,并授权本平台、猎律网以及其移动终端免费使用、修订及向公众发布推送。

联系方式:Kefu@ibsonet.com

投稿邮箱:tougao@ibsonet.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