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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上诉期限届满后再次变更上诉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将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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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于尚格法律人
来源:法门囚徒(fmqiutu)
裁判要旨
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的时间超出了上诉期限,在被上诉人既不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也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按照上诉人原上诉状的上诉请求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王月锁、冀里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1922号】
案情简介
王月锁申请再审认为其在二审庭审中对上诉状中的上诉请求中未明确部分予以逐一明确,并非增加上诉请求。原判决认为王月锁对上诉请求的明确属于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并以超过上诉期限为由不予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争议焦点
上诉期限届满后再次变更上诉诉讼请求时二审法院是否应予准许?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王月锁在二审庭审时对上诉请求做了四项变更,除放弃其上诉请求第一项中“原审判决山东京庄公司代冀里明支付劳务费1783011.5元”属计算错误这一项请求外,另外三项均系对原上诉请求进行增加。王月锁增加上诉请求的时间超出了上诉期限,在冀里明(被上诉人)既不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也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按照王月锁原上诉状的上诉请求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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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东北输油管理局石化物资公司、沈阳中油天宝(集团)物资装备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728号】,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石化物资公司超过上诉期限新增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2.《温治平、雷志辉与陈优明合伙协议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464号】,最高院认为:关于不予准许陈优明变更上诉请求问题。陈优明于上诉期限届满后提出变更上诉请求申请,二审不予准许,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二审法院虽然没有允许陈优明变更上诉请求,但并未仅审理原上诉请求,而是进行了全面审理,并根据审理情况作出了判决,二审没有允许陈优明变更上诉请求实质上并未影响陈优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