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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行使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2018-01-12 温子帆 好律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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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于尚格法律人

作者:温子帆,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

来源:尚格法律人(falvren888)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上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极具特色的制度,也是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多的一项制度。相比与约定解除权而言,因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故在司法实践当中应如何合理认定行使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存在不同理解。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对于上述规定中的“合理期限”应当如何把握,有人认为既然对方没有催告,不存在合理期限开始计算的启动条件,那么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崔建远在《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上篇)》一文中说:“如果说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违约方利用违约获取‘不当得利’,赋予守约方解除权,系公平正义要求的体现,那么,允许解除权人在过长的期限内解除合同,动辄废止既有的合同关系,且恢复原状,则破坏现存的法律秩序,走到了公平正义的反面。”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通过最高院的判例了解和把握认定行使法定解除权除斥期间认定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衡量:


一、法定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认定应当更加严格。


在杜孝君与夏曙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精神,合同解除的权利属于形成权,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该权利应当在一定合理期间内行使,并且由于这一权利的行使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应当比通常的民事行为更加严格。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期限,杜孝君从2009年6月23日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后至2013年5月没有行使解除权,在近四年期间内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显然超过合理期限,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


我国《合同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笔者认为,更加严谨和审慎地认定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除斥期间符合我国《合同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的立法目的,任何合同关系都不应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


二、应当注意维护交易安全。


在最高院的67号指导案例 中,法院认为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涉及的股权交易,关涉到诸多方面,往往买受方产生违约行为前的大量社会成本和影响已经倾注其中,动辄撤销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笔者认为,行使法定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就会使合同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


三、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


在兆佳旺公司因与衡阳市石化公司、衡阳市国资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 ,最高院认为自2001年5月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至三化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合同履行十多年后,兆佳旺公司于2015年5月提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已超过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间,也与其在一审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案件中的辩称相悖。


笔者认为,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解除权必须得有一个期限,而不是无期限地享有,否则会纵容权利人怠于行使。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若解除权人在对方未继续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未作解除合同意思表示通知的,其解除权应告消灭。显然,行使法定解除权并的解除权并非没有任何限制,但是大部分的情况下,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时间如何认定?对此,虽现行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最高院民一庭的意见 对我们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相对人未进行催告的情况下,关于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限制的问题,上述认为应当类推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应在解除权事由产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的规定。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相当的合理性:

(1)对于合理期限的理解,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但解除权是形成权的一种存在除斥期间,我国法律对大多数的除斥期间的规定为一年,如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而解除权与撤销权同属于形成权,因此参照此规定也比较合理;(2)规定一年的期限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解除权,不仅有利于尽早确定违约行为发生后的合同关系,而且可以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力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担心和损失。


综上,即便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且相对方未提出催告的情况下,仍应为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设立一个合理的期限,对于该合理期限的认定,现行法律并无明确标准,但仍可根据结合具体合同类型、性质、纠纷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故对于解除权人而言,在合同相对方未进行催告的情况下,亦应当注意行使解除权的时机和期限,不能躺在权利上睡觉而导致最终承担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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