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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打败对手必读!证据制作的四个核心要点

2018-02-20 李志敏 好律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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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于律脉

来源:腾瑞法之家(sdtrxx)


无论作为诉讼代理人还是非诉讼代理人,对于证据的梳理和制作必不可少。虽然如此,但现实中,往往被有意无意疏忽,甚至忽视。事实上,证据制作的优劣好坏对于案件或非诉法律事务的处理至关重要,或者说直接决定法律事务处理的结果。即便己方处于原生事实的劣势方,但如果证据梳理、制作得当,或许也能柳暗花明,甚至扭转乾坤。具体而言涉及到四个核心方面:


证据制作的内在逻辑梳理


(一)围绕法律事务的“目的”梳理证据


证据制作的“目的”属于“地球人都知道”的道理,但不少同仁在制作的时候却未必能做到不折不扣,有时候不免也稀里糊涂,重蹈“邯郸学步”的覆辙,尽然忘了自己的节奏。


对于诉讼案件,制作证据就是为了驳斥对方的诉求,直接攻击对方诉讼观点,必须“瞄得准”,攻击“痛”点,火力集中;对于非诉讼法律事务,需要围绕目的进行搜集,促进谈判,协调及磋商,以促成目的的达成。


总之,这是梳理证据的前提,否则,将面临说东道西,无的放矢,或者隔靴搔痒,蜻蜓点水的后果。


(二)理清证据形成的时间逻辑


所谓雁过留痕,此处就是指证据总是在时间的一维空间中留有痕迹的。我们在梳理的时候,需要遵循一般人认识事物的逻辑,从时间的生成,发展,推衍进行梳理,从而让证据在时间的一维空间中客观呈现,便于我们理清事件的时间维度,从发生学角度进行把握。


(三)结合“打靶目标”和时间维度,对材料进行综合理析并层次布局


就是说,每个证据都需围绕“进攻”对方而进行角色定位或主次作用分配等方面进行逻辑归类,具体如下:


1.必须筛选出核心的证据,将这些证据进行逐一推敲,重新掂量轻重主次,进行编号,相互之间形成严谨,缜密的链条,让人无懈可击,即便有“懈”可击,也不至于遭受重创,甚至逆转,以致于处于劣势,被动局面。


2.针对非核心的证据需要进行相应的组合,增加“攻击性”或“战斗力”,至少可以作为主要证据的补强或互为表里的印证。


3.由于每个证据在法律事务中所起的角色或作用是不一样的,因此,针对某些证据存在“左右摇摆”,甚至有“特洛伊木马计”的嫌疑,坚决剔除。


比如,对于不是意思特定明确或“立场坚定”的证据,可能将面临各执一词,引发公婆都有理的争论--对于这类证据,就需要反复斟酌,推敲,测度己方出示该证据的解读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情理,符合交易习惯,或通常人的认识规律,思维模式。如果不能形成普通人所认识的且对己方有利的局面,建议有所保留,静观其变,否则,反误了“卿卿性命”。


4.有的证据,从正面角度看没有什么副作用,但从反面解读,或许对我方极为不利,对于这种证据坚决打入“冷宫”。


5.有的证据虽然从正面不起积极作用,但从反面却有利于挖掘案件事实或存在“引蛇出洞”的引诱效果的,这类证据可以大胆从民间选入“宫廷”,伺候好主要证据的“进攻”。


(四)避免证据之间出现“自我矛盾”的悲剧


证据在于为己方说话,如果没有设计好,可能出现“以子之矛,攻击之盾”,如此一来,将自毁前程,前功尽弃。


因此,在证据梳理和制作时,一定要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


慎用、少用“外力”作证


(一)人证


1.证人出庭


有人说,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关键是这个外来的和尚怎么念,如何叫“好(hǎo)”还是“好(hào)”,我们不太确知,而且这个和尚并非就能任由我们掌控或摆布。


这里涉及到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笔者曾经代理一起案件,原本没有太多有利证据证明我方观点,正在山穷水尽时,对方居然请了证人出庭--这让笔者看到了希望,于是,整个案件的赌注都搁在这个对方的证人身上。


按常理讲,对方申请出庭的证人,不可能为我方说话,更不可能说好话。但这个案件到了这个时候,别无出路,只能孤注一掷,于是,笔者就围绕这个证人做文章,后来,居然发生了戏剧性的逆转,这位证人有“觉悟”,有“底线”,居然还原了案件本来面目,让我方权益得到了支持。


像这类情形,如果证人出庭并不是证明己方核心观点时,建议慎重选择,否则,将“覆水难收”。


所以,有人才说嘛,人是最靠不住的--这或许虽然有立场角度,但人之为人在于不由自主会恪守人性底线或尊重人性底的缘故吧。


2.专家出庭


除此外,还涉及到申请专家出庭的情形。对于,某些专业性强的案件,即便我们也弄得明白,说得清楚,但通过专家的嘴巴说出来,其分量是不一样的,所以,为了让法官或审判人员不陷入将信将疑的状态,建议聘请或申请专家出庭作证,便于法官弄清楚案件中专业问题的是非曲直,来龙去脉,利于案件的全面把握和精准的认知。


(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有的证据即便当事人穷尽所有手段,都无能为力,难以获取。这就需要申请法院去调取。


但这类证据,会面临多种情形,比如:


1.听当事人说有某某证据,而这些证据听起来还是有关联的。对于这种情形,最好反复和当事人确认,促使当事人尽可能回忆,一旦盲目申请调取,就面临“开弓没有回头箭”的尴尬局面。


2.代理人通过对案件的了解和掌握,从专业角度认为应该调取。这类往往得利于有经验的代理人,因办理了为数不少的同类案件,所以,确知这类案件会在哪些部门留下痕迹或形成相应材料,而这些材料对于案件的是非曲直判断又有直接决定性因素,或属于核心证据,这时自然需要调取。


3.另代理人所确知在相关部门的证据之所以需要调取,基于根据现有的证据又不能充分证明己方观点,或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认定己方证据。


(三)申请鉴定、审计、评估等等


往往有些案件对于某些证据的真伪难辨,或对于争议的标的额存在分歧,甚至不确知,等等。对于这些,都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定性、定量得出权威科学客观的结论。


对于以上,通常的做法是,双方委托较妥当,但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彼此反目为仇,不少当事人之间也难以沟通,彼此包容,此时,不妨“先下手为强”,委托权威机构进行诉前的定性、定量分析并形成结论成果。


对于这类证据,除非存在程序或实体方面的瑕疵,一般不会面临被否定的后果,当然,如果争议标的额太大,尤其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不排除“打到重来”,但毕竟解决了起诉时标的额明确的前提,从某种意义上,也取得了主动权。正所谓,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制定计划并与当事人反复推敲


证据制定不是无中生有的空想,而是建立在客观发生的事实上和形成的相关材料上寻求蛛丝马迹,尽量还原案情事实。


作为代理人,由于不是案件亲历者,也并非见证者,因此,对案件中客观产生的各类证据显然不能客观解读,或者确知是非,是否存在缺漏。这就需要代理人作出诉讼策略方案,围绕诉讼目的进行甄别案件材料,而在案件材料梳理和查漏补缺过程中,就需要反复和当事人了解,沟通并研究,找出各个证据之间的关联,从而理清头绪,形成证据链。


在证据的制作过程中,需要几易其稿,反复斟酌,批判,辩驳,换位质证,对于有条件的,建议通过模拟开庭的方式,进行针锋相对的进与退,攻与防,破与立等演练,这样做的好处,不仅有利于对案件了然于胸,而且也便于抓住案件证据之间的“魂”,将案件“吃进肚子”消化透彻。


追求形式的完美


笔者在全国不少地方开过庭,总体来说,北上广的律师就证据制作,至少在形式上较为严谨,认真,规整,但只是总体而言,也存在诸多需要共勉的地方。


(一)证据目录或清单


1.形式各异


有不少当事人开庭,根本就没有证据目录。仅开庭时,东拉西扯拿出证据,啰里啰唆、半天说不到正题;有的根本就没有任何逻辑,仿佛法院是自家开办的,还惹怒审判人员。


大多当事人开庭出示的证据都有证据目录,但五花八门,形式各异,麻麻杂杂,根本不得要领,有的还有油渍(详见下图)……


笔者认为,凡是法律问题,都特别严肃,因此,在材料的准备方面也理应显得庄重,严肃,科学,严谨,美观,大方。




2.目录布局


经过十多年的律师执业,也摸索或总结出个人认为较为科学,严谨的证据目录格式(见文中插图),详见如下:


(1)左上方体现案件的案号,比如,案号(2016)琼XX民终XX号。这样的好处是,让审判人员一目了然,知悉该证据属于那个案件,不至于审判人员搞混或与其他案件搅和一起。字体方面建议,采取与标题,正文不一样的字体,同时,应小于标题,甚至正文的字体--这取决于个人的偏好或审美的视角。


(2)在案号正下方中间体现案件各方当事人、案由,比如,原告(或上诉人)XX水利水电公司诉被告(或被上诉人)XX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注意,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较多的时候,就径直体现己方和对方中较有代表性的一方就可以。


(3)在案由正下方体现“证据目录或证据清单”。注意,字体大小的酌定。


(4)紧接着在证明目录或证据清单的右下方体现“证据提交人”、“联系方式”、“提交时间”等信息。“证据提交人”直接表明该证据是属于那方提交的,便于审判人员清晰可辨;联系方式,便于审判人员方便联系;至于提交时间,大多法院在收到证据时,将会在证据清单上盖印戳,要求提交人著名时间和提交人等内容信息,所以,可有可无,但建议注明较为妥当。


(5)建立证据清单或目录的表格。通常,建立“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份数”、“证明内容”、“页码”、“备注”等栏目。具体增减栏目,根据各地法院的习惯或证明目的进行拣选。


(6)建立分组的“序后(纵栏目)”。通常,分组排序根据时间顺序或证明目的,证据主次,证据内在逻辑等进行编排,分类,这样编排的好处在于,证据层次分明,逻辑清晰,目的明确,目标一致。


(7)最后,不妨将各种“申请书(比如,证人出庭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等等)”列在相应分类组,以此提醒审判人员,庭审过程中着重查明或引起关注。因为,不少法院对于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会理性对待,因为有的调取证据完全取决于对方是否承认,一旦对方承认,也就没有调取的必要,从而节约了社会资源,当事人成本,提供了审判效率。只有当庭审未能查明,且不调取又对各方当事有权益影响或难以查明案情时,才有调取的必要。


3.如果是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建议在证据目录的页眉、页脚体现律所的LOGO和联系方式等相应的信息,也便于审判人员联系或对方当事人就案件和解、调解进行联系。


(二)每页证据都需要在“右上角”或“左下角”标准页码,方便检索查阅。


(三)建议装订成册,有条件的可以在增加封面,体现庄重严肃,美观大方,科学艺术。


(四)建议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还是简易庭及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份数。便于人手一份,方便庭审查阅和质证,有利于顺利推进案件审理,方便了各方,也成全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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