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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607)我院首例人民监督员亲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宣告训诫会

梁焕环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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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课间休息期间,因与一女同学之间的感情问题,我市某高中学生池某某(男,17岁)气愤之下持刀刺伤了正在与该女同学聊天的同校学生史某某(男,18岁)。经法医鉴定,史某某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池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设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为了更好地开展对池某某考验期内的帮扶教育工作,让更多的力量参与进来,最大限度地帮助、挽救、教育他,我院于2018年5月30日召开了对池某某的附条件不起诉宣告训诫会,在邀请辩护人、侦查人员参与的同时,首次邀请人民监督员亲历宣告训诫会。到场参加的随州市人大代表、广水市政协常委、人民监督员吴晓霞不仅剖析了池某某犯错的根源,引导其以正确的方式处理矛盾,还表示愿意参与到对池某某以后的帮扶教育工作中。

        人民监督员的首次引入,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弥补了不起诉案件法庭教育缺失的缺陷,特别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后期帮扶教育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我院还将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将人民监督员监督职能延伸至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把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纳入监督范围,让人民监督员通过参与社会调查、诉前审查、跟踪回访等形式进行全程监督,不断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增强司法公信力。

 文稿:梁焕环

 编辑:张丛辉

 审核:陈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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