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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7(666) 广水市检察院依法对一未成年盗窃犯罪嫌疑人进行不起诉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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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希望你能够从这一事件中汲取教训,认真反省,在今后的人生路上,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做一名敬畏法律、诚实守信的公民。积极、努力地学习知识和法律常识,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回报父母,做一名对社会有用,对家庭有责,敢于担当的人。”

为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2018年8月24日下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盗窃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卓进行了不起诉宣告。犯罪嫌疑人小卓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侦查机关办案人参与了宣告会。

经查:2017年9月1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小卓伙同他人骑摩托车在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宝林路附近,盗窃王某的白色“之威”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为2635元。

广水市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小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财物并退还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亦能够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小卓不起诉。


宣告会上,广水市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在介绍案情并说明了不起诉理由后,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小卓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其父母对小卓的犯罪原因进行了分析,对今后的监护教育向检察机关作出了承诺;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李芸同志,以及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亦分别结合小卓的犯罪原因对其进行了教育,并对今后的帮扶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检察官结合小卓的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情况依法对小卓进行了训诫教育,并决定对小卓进行跟踪帮教,向小卓及其法定代理人介绍了针对小卓的帮教方案,得到小卓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认同。

通过不起诉宣告,加强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文稿:祝   霞

编辑:吴   洁

审核:陈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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