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办法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专注诉讼与执行领域的难点,发布实用价值的干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办法

沪高法(审)[2014]7号

(2014年9月19日)

 

为统一和规范全市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指定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指定管理人实践,制订本办法。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  本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指定工作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理。

管理人指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管理人指定方式包括随机指定、指定清算组、邀请竞争和接受推荐。

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般应采用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三条  下列重大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应在一级管理人中产生: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其它由中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

(四)基层法院受理的破产重整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中,认为需在一级管理人中指定并报经高院同意的案件。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破产案件,采用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应在编入上海市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全部管理人中产生。

二、 随机方式

第五条  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由高院立案庭统一负责电脑配对。

第六条  破产案件受理法院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应当向高院立案庭上报申请,由高院立案庭按照本办法第三、四条的规定随机指定。

第七条 随机指定管理人由高院立案庭采用将每件申报案件与候选管理人进行电脑随机抽签配对的方式确定管理人。

随机指定管理人公开、定期进行,一般每周一次,可根据案件需要增加或延后。名册内中介机构应当每次派员到场。

第八条  电脑抽签结果确定后,高院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生成显示,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及时登录查看。

第九条 经电脑抽签确定的管理人发现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请回避并书面说明情况。

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负责对回避事由依法进行审查,回避事由成立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重新向高院上报申请,由高院立案庭另行随机指定管理人。

第十条 候选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电脑抽签的,视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拒绝法院指定情形。

三、指定清算组方式

第十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指定清算组方式指定管理人: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根据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且清算组成员的组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二)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已成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清算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明文规定企业破产时应成立清算组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拟采用指定清算组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指定前应当将指定理由和清算组成员名单书面报高院审核。高院未予核准的,应当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清算组成员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本办法从上海市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以随机方式产生。

四、邀请竞争方式

第十三条 由中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可以采用邀请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拟采取邀请竞争方式的,应书面报经高院核准。

采取邀请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组成专门评审委员会,邀请上海市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内3家以上的一级管理人参与竞争,经公开听证择优指定。

第十五条  被邀请参与竞争的管理人发现自己存在法定回避事由的,应主动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请回避并书面说明情况。法院经依法审查,回避事由存在的,应当排除其竞争,并补充邀请其它一级管理人参与竞争。

五、接受推荐方式

第十六条  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本市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内一级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候选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指定其为管理人。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异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为候选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要求其说明相关情况。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管理人的,应当出具推荐函。

第十七条  被推荐的候选管理人发现自己有法定回避事由的,应主动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请回避并书面说明情况。

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经依法审查,被推荐的候选管理人回避事由存在的,不能指定其为管理人。

第十八条 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拟接受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候选管理人的,指定前应书面报经高院核准。

六、其它

第十九条  管理人确定后,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制作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予以送达和公告。

第二十条  破产案件需要更换管理人,且有备选管理人的,应当由备选管理人担任新任管理人。无备选管理人,或者备选管理人不适宜担任新任管理人的,应当采用原指定方式的产生程序指定新任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法院审理申请公司清算案件指定清算组的,清算组中介机构的产生,参照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第二批管理人名册产生之日起实施。


(放到你圈子里,朋友们会感激您)

专注诉讼与执行的公众号!对于执行难我们可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需要联系律师请点击“阅读原文”

↓↓↓↓↓↓

↓长按二维码即可关注↓

点击阅读➤关于民事案件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司法解释大全!

点击阅读➤各地法院关于审理公司清算纠纷案件意见大全

点击阅读➤各地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意见大全

点击阅读➤全国各地审理建设工程司法建议超强汇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