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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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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0〕21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
  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林业部:
  你部林函策字(1993)308号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提意见,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附:具体修订内容

将复函内容修改为:
  “你部林函策字(1993)308号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提意见,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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