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9.14)
正 文
2022年9月14日,河南高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在许昌召开。河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志增参加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许昌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志刚、河南高院及郑州、开封、商丘、濮阳等中院和许昌两级法院分管建工案件审判的副院长、业务庭庭长、法官代表等5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由河南高院民四庭庭长刘铁良主持。 座谈会上,河南高院民四庭副庭长辛季涛对上半年建工类案件进行专项分析通报,各中院对省法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与会人员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以及合同无效后工程质保、停工损失、工期责任认定等问题,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纠纷中的相关责任承担问题,合同价款约定不明以及未完工程、工程变更、工程鉴定情况下的工程价款认定,工程施工中的表见代理、职务行为认定等方面问题进行座谈,通过交流沟通、答疑解惑,力求统一裁判思路,压实一审中心主义,推动建工案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实质性解决。 |
议题一: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及合同条款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合同效力的问题。
与会人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该条规定并未区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故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适用该规定。建设工程即使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范围,但当事人已经进行招投标并签订中标合同的,仍然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制,应按照上述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如存在先定后招、明招暗定以及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施工合同等违法情形的,应当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22)豫民申173号民事裁定书】
二、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另行订立协议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于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工程价款等发生的变化,属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补充协商。当事人只要不是为了故意规避招投标法律,就设计变更而另行订立的协议不属于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再行订立的协议。【参考案例:(2021)豫民再642号民事判决书;(2020)豫民终798号民事判决书】
三、关于无效施工合同中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等约定如何适用问题。
与会人员认为,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以及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等内容亦应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付款时间、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内容仍可以参照适用。如果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的,应向其释明主张合同无效后的逾期付款损失赔偿,并可以参照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等内容,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大小。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可以参照适用。【参考案例:(2022)豫民申251号民事裁定书。】
四、关于发包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与会人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所规定的发包人仅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权人,也是工程价款的最终支付主体,即工程建设单位、开发企业,不能将工程承包人或者工程转包分包中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扩大认定为发包人。并且,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仅限于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即多层转包和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参考案例:(2021)豫民申6589号;(2021)豫民申6340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且已届清偿期,且仅在该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欠付责任不包括工程价款利息、损失、违约金等。并且,在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尚不符合结算条件或正就工程结算进行诉讼等情形,以及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定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具体数额的情况下,不应判决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欠付责任。对于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可以理解为工程价款支付责任,不能认定为连带责任、共同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只要不超过发包人欠付总承包人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直接执行发包人,不用考虑发包人和其他被执行人之间的执行顺位和比例问题。【参考案例:(2020)豫民申3109号民事裁定书;(2021)豫民申767号民事裁定书;(2022)豫民再93号民事判决书。】
五、关于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分及责任承担问题。
与会人员认为,实践中,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经常以工程转包的面目出现,对两者的区分主要是看实际施工人有没有参与前期的磋商、投标和合同订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一般都会参与前期工程投标、施工合同的磋商和订立等。而工程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不参与前期工程投标、施工合同的磋商和订立等,往往是由承包单位承接到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工人。【参考案例:(2019)豫民终1736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出借资质单位、转包人、违法分包人须对其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多层转包和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多层转包和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也不能依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其上一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参考案例:(2021)豫民终1279号民事判决书;(2019)豫民再694号民事裁定书。】
实践中,还会出现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要求出借资质单位、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但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与出借资质单位、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以出借资质单位、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存在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为依据要求向其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共同责任的,没有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2)豫民申24号民事裁定书】
六、关于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中的权利救济问题。
与会人员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参考案例:(2022)豫民申733号民事裁定书;(2021)豫民终850号民事判决书。】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明知其与出借资质的企业是借用资质关系,此时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发承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企业主张工程价款不予支持。但如果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工程价款支付到出借资质的企业账户,出借资质的企业截留工程价款不予支付的,实际施工人可向出借资质的企业主张被截留部分的工程价款。如果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截留工程价款的,不应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参考案例:(2020)豫民终1215号民事判决书。】
如果出借资质的企业起诉发包人,则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借资质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索要工程价款不需要取得实际施工人的授权。如果实际施工人不同意出借资质的企业单独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可以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施工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确由实际施工人完成,且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形成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应当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不宜再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判决发包人向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工程价款。
议题三:工程价款认定的相关问题
河南高院民四庭法官范书伟针对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或已对工程造价项目费用计取进行约定,以及未完工程、工程变更等情形下的工程价款认定,默示结算条款的适用问题,作了主题发言,与会人员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议题四:有关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承担的问题
河南高院民四庭法官袁方围绕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承担的问题作了主题发言,与会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李志增副院长在总结讲话时强调,在今后工作中,一要加强省法院各条线的业务指导,坚持好、运用好、发扬好条线沟通交流模式,促进三级法院互联互动,推动裁判思路统一,严防同案不同判。二要坚持凡事讲政治,始终将司法办案放在经济发展、社会大局、市场形势中去考量,以政治标准审视业务工作,以大局大势调整裁判策略,注重“三个效果”相统一。三要稳妥处置涉众案件,办案要见事、见人,弄清吃透纠纷整体全貌,充分发挥示范判决的定纷止争作用,全面评估案件裁判效果,坚决防止个案试探的不良连锁反应。四要用好府院联动机制,对问题楼盘处置既要牢牢坚持“保交楼、稳民生”不动摇,又要注重与当地政府处置工作专班协调联动,支持项目复工续建,兜牢民生底线。五要锻炼过硬司法能力,持续开展“大学习大调研”活动,厚植理论知识,培育司法能力,着力打造高层次、专家型法官队伍。六要牢固树立精品意识,扎实开展裁判文书、示范庭审、卷宗质量评查评比,增强法官驾驭庭审、裁判说理的基本功。积极探索事实查明有层次、有顺序的庭审模式,提升法官应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稳中向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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