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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中国古代宽容同性恋行为,但并无同性婚姻

2015-06-30 吴钩 青春儒学




  • 男风之盛

不论中西,史料对同性恋的记载,都可以追溯到很早很早以前——决定性取向的基因必定非常古老。在古希腊神话中,众神之王宙斯不但与姐姐赫拉有不伦之恋,还化为雄鹰,将放牧的美少年伽倪墨得斯掳到奥林匹斯山欢爱。而同时期的中国先秦时代,也诞生了“龙阳之好”、“分桃之爱”等脍炙人口的同性恋故事。


西汉是同性恋特别引人注目的历史时段,因为刘氏皇室似乎有着遗传性的同性恋取向,从高祖刘邦到哀帝刘欣,几乎每一代皇帝都有男朋友,如高祖有籍孺,惠帝有闳孺,文帝有邓通,景帝有周仁,昭帝有金赏,武帝有韩嫣、韩说、李延年,宣帝有张彭祖,元帝有弘慕,成帝有张放,哀帝有董贤……


到了魏晋六朝时期,士林放浪,男风从皇室蔓延至整个士大夫阶层。《宋书·五行志》载:“自咸宁、太康(公元3世纪)以后,男风大兴,炽于女色,士大夫莫不尚之,天下咸相仿效,贵胄孤寡女眷尤甚,或是至夫妇离绝,怨旷妒忌者。”南朝士大夫为了同性之恋,不惜与妻子离婚。


唐宋时同性恋风气略有收敛,但晚明以降男风又复炽,据晚明学者谢肇淛的记述,“宋人道学,此风亦少衰止,今复稍雄张矣,大率东南人较西北为甚也。”自武宗朝之后,明代士大夫对男色趋之若鹜,以狎优伶、养娈童、玩男妓为时髦生活,群起效尤。时人谢肇淛说:“衣冠格于文网,龙阳之禁宽于狭邪;士庶困于阿堵,断袖之费杀于缠头;河东之吼,每末减于敝轩;桑中之约,遂难偕于倚玉。此男宠之所以日盛也。”意思是说,男人狎男人,法无禁止,比嫖娼便宜,妻子对此又不吃醋,所以男风便流行起来了。


明清时期的名士还视男风为风流韵事而津津乐道,如晚明文人张岱在《自为墓志铭》中自谓:“少为纨绔子弟,极爱繁华。好精舍,好美婢,好娈童,好鲜衣,好美食,好骏马,好华灯,好烟火,好梨园,好鼓吹,好古董,好花鸟,兼以茶淫橘虐、书蠹诗魔。”坦然将“好娈童”列为自己的人生爱好之一。清代的郑板桥也在《板桥自叙》中承认自己是同性恋:“余好色,尤喜余桃口齿、椒风弄儿之戏。”完全没有“出柜”的心理压力。


——你可以说这些明清时代的文人名士率性坦荡,换一个立场,也可以说他们生活糜乱。


  • 有容乃大


从风流名士敢于公然炫耀自己的龙阳之癖,也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社会对于同性恋行为的宽容。我们都知道,中世纪的西欧社会将同性恋当成罪,并明确提出“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中国社会则从未有过类似的观念与立法。当欧洲人对同性恋者处以死刑时,传统中国也从未发生过对同性恋者的迫害。


检索中国历代立法,可以发现古代政府对同性恋行为的干预非常有限。北宋时,京城等地出现了出卖男色的行当,“今京所鬻色户将乃万计,至于男子举体自贷,进退怡然,遂成蜂窠”。但宋政府在很长时间内都对这一色情业的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时人说:“至今京师与都邑无赖男子,用以图衣食,盖未尝正名禁止。政和间始立法,告捕男子为娼,杖一百,告者赏钱五十贯。”政和年间朝廷才立法禁止男娼。


但南宋时,这一禁令又不了了之,以致南宋人周密感慨说:“吴俗此风(男娼)尤甚。新门外乃其巢穴,皆敷脂粉,盛装饰,善针指,呼谓亦如妇人,比比求合。……败坏风俗,莫此为甚。然未见有举旧条以禁止之者。”另外,我们也需要注意:“禁男娼”跟“禁同性恋”并非同一回事,正如“找小姐”跟“男女恋爱”不可相提并论。


到了明朝嘉靖年间,明政府才在《大明例附解·附录》中规定:“将肾茎放入人粪门内淫戏,比依秽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但这一立法与其说是针对同性恋行为,不如说是针对污辱、侵害他人人身的鸡奸行为。惟清朝乾隆年间颁行天下的《大清律例》明确对自愿的同性性行为作出惩罚:“如和同鸡奸者,照军民相奸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但跟同时代的欧洲社会相比,这样的处罚可谓“薄惩”,须知法国直到18世纪中晚期,还使用火刑对付同性恋。


民间对同性恋行为的态度更为宽容。袁枚在《子不语·双花庙》中讲述了一个耽美的同性恋故事:“雍正间,桂林蔡秀才,年少美风姿。春日戏场观戏,觉旁有摩其臀者,大怒,将骂而殴之。回面,则其人亦少年,貌更美于己,意乃释然,转以手摸其阴。其人喜出望外,重整衣冠向前揖道姓名,亦桂林富家子,读书而未入泮者也。两人遂携手行赴杏花村馆,燕饮盟誓。此后出必同车,坐必同席,彼此熏香剃面,小袖窄襟,不知乌之雌雄也。”


后来二人因为抗拒城中恶棍王秃儿强奸,双双被杀。因为“两少年者平时恂恂,文理通顺,邑人怜之,为立庙,每祀必供杏花一枝,号‘双花庙’。偶有祈祷,无不立应,因之香火颇盛。”邑人给遇难的同性恋者立庙纪念,这是中世纪欧洲人难以想象的。


  • 并无同性婚姻


尽管中国传统社会对同性恋一直宽容相待,但在中国历史上,却也没有一个同性恋者会挑战传统婚姻制度,宣布男人与男人、女人与女人也可以成婚。


明末清初李渔撰写的情色小说《无声戏》中,有一篇《男孟母教合三迁》讲到闽南地区的“契兄弟”风俗:“要晓得福建的南风(男风),与女人一般,也要分个初婚、再醮。若是处子原身,就有人肯出重聘,三茶不缺,六礼兼行,一样的明婚正娶;若还拘管不严,被人尝了新去,就叫做败柳残花,虽然不是弃物,一般也有售主,但只好随风逐浪,弃取由人,就开不得雀屏,选不得佳婿了。”看起来似乎彼时的福建地区已出现了“同性婚姻”,但这其实是同性恋者李渔的虚构而已。


明清之际闽南一带的“契兄弟”风俗与其说是“同性婚姻”,不如是说同性伴侣的民事结合。晚明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中说得很清楚:“闽人酷重男色,无论贵贱妍媸,各以其类相结,长者为契兄,少者为契弟。其兄入弟家,弟之父母抚爱之如婿,弟后日生计及娶妻诸费,俱取办于契兄。其相爱者,年过而立,尚寝处如伉俪。”当时当地的民间社会,应该是承认“契兄弟”的同性民事结合的,因此方有“其兄入弟家,弟之父母抚爱之如婿”。但是,这“契兄弟”既无婚姻之名,也不可能在婚姻制度上获得许可。


清代康熙年间,通州倒是曾经出现一起“同性婚姻”,但这起“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另类婚姻,在知情者报官之后便被政府取缔了:“有通州渔户张二娶男子王四魁为妇,伉俪二十五年矣。王抱义子养之,长为娶妇。妇归,语其父母,告官事乃发觉。解送刑部,问拟流徒。”可见在传统中国,民间或有同性之间的民事结合,但官府绝不可能在婚姻制度上认可“同性婚姻”。


婚姻为中国人最为看重的人生大礼,古人相信,婚姻乃“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男女结合,为婚姻的天经地义。今天的婚姻定义,当然已越来越倾向于是“两个人基于自愿的民事结合”,基本上不再有“合二姓之好”的宏大叙事,也跟“以继后世”的人口繁衍义务脱了钩,但尽管如此,婚姻仍然跟一般的民事结合不一样:首先,婚姻受到伦理的约束,近亲结婚、不伦之恋、多边婚姻都不会被文明社会接受;许多人也认为“同性婚姻”挑战了家庭伦理。其次,婚姻是一项既继承了古老传统、又经立法确认的国家制度,对既有婚姻制度的革命性改变,牵涉太多人的认同与否,仓促的改变必将制造社会撕裂。


中国传统社会在对待同性恋问题时表现出来的智慧是:宽容同性恋的行为(男风基本上被视为是个人的审美偏好,跟社会公德、个人品格没有关系),也容许同性恋者的民事结合(如明清时期的闽南“契兄弟”之俗);同时,同性恋者也小心翼翼地不去挑战国家的婚姻制度。


原题:中国古代宽容同性恋行为,但并无同性婚姻

作者:吴钩

来源:澎湃新闻

本期主编:前畔生

责编: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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