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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 我是怎样学习法律的

2016-06-20 杨立新 编辑学堂

编辑给了我这个题目,我感到一片茫然,不知道应该怎样说才好。

 

真要说起我是怎样学习法律这个问题,还是有一点特色的。不过,知道中国这几十年历史的人,在听到我说的故事以后,会很感叹,认为有一点传奇色彩;不了解这段历史的人,在听了我的经历以后,会提出我是怎样混进法学界的疑问,因为学习法律基本上是没有这样的经历的。

 

既然要说说这个题目,我就介绍一下实际情况。

 

边实践,边学习

 

我是在1975年从部队复员回来之后,到法院工作的,从此也就走进了法律的殿堂。

 

在这之前,我是从家乡的初中毕业,然后到农村插队,到部队参军,这段经历是5年。因此,我的真实学历,这时候只是初中,而且是“文革”中毕业的初中。

 

到了法院的时候,我23岁,有朝气,有魄力,什么都敢干,但是什么都不懂。例如,参加案件的讨论,不知道大家说的是什么;让自己办案,不知道应当怎样阅卷,怎样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就是法院说的法言法语,也听不懂。其实,就是人走进了法律的殿堂,思想上没有一点法律的概念。不过,那时候到司法机关工作的都是这样,谁也不笑话谁,谁都是一点一点学习起来的。

 

按照中国的传统,做法律工作就在实践中学,边干边学。有一个非常好的条件,那就是我们的这个法院有一个很好的基础,在三十几个人的法院中,就有十一名“文革”之前毕业的名牌法律系大学生,其中有1956年、1957年东北人民大学即现在的吉林大学法律系的高材生,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50年代和60年代毕业的大学生。他们都是法律界的精英。大概他们认为我还可堪造就,就很耐心地帮助我学习,给我讲解,在办案的过程中把法律和法学理论的ABC讲给我听。

 

更重要的,是一位老同志将他在“文革”中保留下来的大学法律系的教材借给我看,这是很不容易的。因为在“破四旧”的时候,这些教材基本上都被烧毁了。能留下来,就不容易,当然就是很珍贵的。在那个时候,这样的教材显得很宝贵,能借给我看,真是十分难得。

 

我自然就是如获至宝,如饥似渴地读起来。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一个初中生,而且是“文革”中的初中生,能够看得懂大学的法律教材吗?我基本能够看得懂,因为我的基础好。

 

我在“文革”之中的中学学习,虽然没有学到什么东西,但是,我在插队和参军的五年中,集中地自学了大学中文系的课程。如现代汉语、古代汉语、逻辑学等,都是在业余时间里自己学习的,因此,中文的功底并不差。甚至在初中的时候,我还学生上讲台,给初中的同学讲过文学课呢。

 

因为有了这样的基础,学习法律的基础知识并不十分困难,尤其是在实践中学习法律,有现成的实际案例,又有那么多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基础的老师,使我的学习进展很快。在大约过了两年的时间以后,我在法律专业上就有了很好的基础了。

 

我最先工作的单位是民事审判庭。那时候不像现在,一定要取得了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的职务之后,才能审理民事案件,而是到了机关就得办案,真正是从实践开始学习。

 

我办的第一个案件是离婚案,刚开始还不知道离婚案件究竟应当怎样办,老审判员就给我讲“三看一参”,即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参考子女利益。通过这四个方面因素的考察,就可以确定是否应当离婚。同时,老审判员又给我讲清楚了离婚案件的三大重点,一是婚姻关系,二是财产分割,三是子女抚养。处理一个离婚案件,这三个方面都要处理好。这样,通过一个案件,实际上就把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都介绍清楚了。

 

顺着这个思路,再看有关的法律规定和老教科书,很快就对《婚姻法》的基本内容有了基本的了解,然后再在办案的实践中加深理解。

 

用这样的办法,我的法学基础也就不断地丰富,对《民法》、《刑法》、《婚姻法》的基本问题就都掌握了,对程序的问题则完全是实践经验的积累,因为那时候的程序与现在的程序完全不一样,还是党委审批案件,每一个案件都要经过党委和党委领导审批。现在哪里还有这样的程序了?

 

以后,我又到了研究室工作,有了更多的时间学习,同时还兼任公证员的工作,办理涉外公证,对法院工作和法学理论的接触更深。两年以后,到了刑事审判庭做审判员,办了两年多刑事案件,对《刑法》有了较为深入的掌握。

 

在这个时期,立法机关正在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我和公检法的青年同志发疯似的学习,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草案不知抄了多少遍,几乎每次草案修改什么,都能够倒背如流。等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布之后,我们对“两法”的理解已经很不错了,还可以在机关和其他部门大讲“两法”,说的倒也头头是道。

 

说到底,在这个时期的学习,只是学习法律的基础,做到了初步掌握,没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不过,通过这样的学习,使自己在法学修养方面,有了一个较为扎实的基本功,对于以后的深入研究民法,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基础。同时,这种自学的方式,在我的学习中,也算是有了一个很好的传统,确立了信心。这就是,自学也能够学好法律,法律的殿堂并不神秘,也不是高不可攀的。 


边学习,边研究

 

我在1980年开始集中学习民法。但是,我在那个时期的学习,仅仅是学习而已,并没有进入研究的领域。直到1981年,机关在为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准备材料的时候,我才开始了对民法理论的研究阶段。

 

1980年底,机关就分配了这个任务,我们进行了很深入的准备,包括准备有关的材料、案例、有关的文章和著作。我们选的题目是侵权损害赔偿,集中准备的就是这方面的材料。1981年初,为了把材料写得更好,院领导决定我和民事审判庭的庭长一起,到一个县法院进行案例调查。到了县法院以后,我们调阅了4年的,大约100多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案卷,集中几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然后就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结合有关侵权行为法的论著,研究在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具体应当掌握哪些基本问题,把握什么界限。在有了基本的思路之后,我就开始执笔写作。

 

那也是一个很艰苦的过程。因为从来没有在法学理论的深度上,写作理论结合实践的文章,现在既要在实践中提出问题,又要在理论上展开论证和说明,没有很深的民法理论基础修养是不行的。因此,我就一边写作,一边学习、研究,一个一个地弄懂问题,然后再结合实践中的问题,进行阐释。

 

就这样,一篇关于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际适用的文章就写出来了。经过领导审阅,十余名审判员的讨论,再加上多次修改,这篇文章终于写完了。在报送上级法院的同时,我又将它投到了《法学研究》编辑部。在1981年的《法学研究》第5期上,这篇文章发表了。

 

这就是我写作的第一篇法学论文。

 

这篇文章,如果从现在研究的深度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但是,那时候法学界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本来就不深入,国内有关的文章和专著也不多,按照当时的侵权行为法研究水平,还是应当算作很高的。所以《法学研究》对这篇文章很重视,标题印在了封面,算作一篇重点文章。

 

这对我是一个很大的鼓励。从这时开始,我对民法的研究,尤其是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就有了浓厚的兴趣。我开始关心侵权案件的审理,搜集侵权行为法的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寻找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著作和文章,进行深入的研究,开始了边学习、边研究的自学道路。

 

我的精力集中在侵权行为法上面,就想专门研究这个问题。这个决心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首先是在这一年的学习、研究中,我发现我国专家、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很不重视,在有关的法律专著和文章中,专门讨论这个问题的不多,在仅有的几部著作和文章中,对这个问题研究的都不够。其次,侵权行为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侵权赔偿案件始终居于重要的地位,是最常见的案件,但是,由于理论上研究得不够,缺乏很好的理论指导,这种案件就成了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审判员对这类案件颇为挠头,急需总结和指导。再次,我对这个问题经过一年的研究,有了初步的体会,有了进行研究的基础。因此认为,如果集中精力研究几年,或许就会研究出成果来。

经过几年的学习和研究,我对侵权行为法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理解,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看法,需要进行整理和升华。恰好这时就有了机会。

 

1984年,我到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学院系统地学习法律,这就使我有了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能够集中时间,边学习,边研究,做好侵权行为法的课题。

 

我首先做了一年的准备。在第一年的学习中,我查阅了建国以来所有的侵权行为法研究专著和论文,包括前苏联的有关著作。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总结,分门别类地做了卡片,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想法,进行论证。

 

在有了这样的基础以后,我就有了决心和把握,在政法大学学习的第二年,开始写作《侵权损害赔偿》这部专著。因为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专著和教科书,没有现成的理论体系可以借鉴,我只好自己设计专著的体系。这实际上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建设问题,不过我在那时是初生牛犊不怕虎,想干就干了,因此就按照自己对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设想,写出了这部书。

 

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通过,正式公布,我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全书又进行了一次修改。这时,我们就要毕业了,我将全部书稿请同学帮我看一边,提出意见,又进行了一次修改,最后,在毕业的同时,书稿就完成了。这就是我边学习,边研究写出来的第一部著作。几经周折,这部书稿在1988年正式出版。尽管这部书的深度不够,理论体系也不系统,不够科学,但是,它毕竟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侵权行为法的专著,同时又是结合实践经验的专著,因而它还是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的。

 

在这个期间,我还在证据法、刑法理论等方面进行过研究,写过几篇文章,也都发表了,但是,深度不够,没有什么影响。

 

从结果上看,对法律科学边学习、边研究的方法是可行的。法律这门科学并不是极为深奥难懂、不可企及的。只要有一定的社会科学知识的基础,又肯下功夫,同时又能够掌握正确的研究和学习方法,自己搞好学习和研究是有可能成功的,关键是要看你肯不肯下功夫了。只要功夫深,一定能够学好、研究好,取得相当的成果。因此,我的研究决心大增,一心要在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中取得更好的成果。

 

得到名师指点


在政法大学学习的时候,我的民法教师就是值得崇敬的佟柔老师。佟老师是民法大师,是新中国民法的奠基人,被称为新中国民法之父。我们在他的指导下学习民法,应当说是得天独厚。

 

但是,在政法大学学习时,佟老师只是给我们做普遍的授课,大家一样的听课,没有办法请老师直接指导。

 

机会随即就来了。

 

1988年,我考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高级法官培训中心民法班,这个班就是佟老师直接指导的高级法官培训班。在这个班里,佟老师亲自授课,亲自给学生辅导,对我们的辅导比对自己的研究生还重视。我们就在他的亲自指导下,专心研究民法。同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派出了民法的最强阵容,为我们授课,使我们掌握了民法研究的最新动向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

 

在学习中,佟老师精心地辅导我们,只要我们提出实践中新的问题,他都认真的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就是简单的问题,也从来没有敷衍了事的情况。

 

在老师的指导下,我的侵权法研究向系统化发展。这就是,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全面结构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按照这个完整的体系,对掌握得还不完整的部分进行补充性的研究,从而建立起侵权行为法的全部理论体系。

 

这种研究办法也是与我的基础决定的。因为我对法律掌握是边学习边研 42 35657 42 15289 0 0 3280 0 0:00:10 0:00:04 0:00:06 3280究的,没有进行过全面的、基础的、系统的学习。在学习、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也是这样,对侵权行为法的理解一个一个问题进行。但是,对侵权行为法的全面研究和掌握,还必须由点到面,逐渐地铺展到侵权行为法的整个部分。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我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渐次进行,使我逐渐地掌握了侵权行为法的全貌,对全面描绘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打下了基础。

 

那时候,我正在写作《侵权特别法通论》,还是采取边学习边研究的方法,既能够深化学习效果,又能够取得研究成果,进展很顺利。这其中,就包含着佟老师的辛勤指导。这个课题涉及的范围很广,有些不是我的能力所能及的。这时候,就找到佟老师或者赵中孚老师、郑立老师等等,及时得到老师们的指导。因此,在我毕业的时候,我的这部著作就基本上脱稿了。最后,佟老师为我审阅了书稿,并为我写了热情洋溢的序,支持我的研究和写作。

 

在老师的指导下,我对民法的研究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不再局限在侵权行为法的狭小理论。因为名师在指导我的时候说,研究一个问题,要有更加深入的、宽泛的研究根据作为支持,仅仅就是对一个单纯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会越走越窄,只有扩大知识领域,扩展掌握的宽度,才能够使研究的成果更为宽阔,更为深入。因此,我的学习开始扩展领域,对更为广阔的东西进行了解和研究,使自己的研究越来越深入。

 

围绕重点,全面展开


我的学习和研究始终围绕着侵权行为法这个重点进行。在以此为重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领域。因此,这种研究方法就是我在侵权行为法研究中的由点到面办法的进一步扩大。

 

首先,我的研究扩大到了人身权法领域。

 

在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中,避不可免的要涉及到各种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的问题,是《民法通则》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在《民法通则》实施以后的实践中,对人身权法提出了很多疑难问题,急需解决。同时,人身权也是最重要的民事权利,需要进行周密的保护。但是,国内对人身权的研究也是很不深入的,缺少有价值的理论支持和指导。对于这些问题,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都遇到过,对此也不能回避,必须拿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这样,我就开始研究人身权法的问题。

 

对人身权法的研究也还是由点及面。先是研究一个一个的人身权法的具体问题,研究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格权利和身份权利。

 

例如,在身体权的问题上,是我第一次写出了系统的论文,论证它的独立人格权的地位;在人身自由权的问题上,我结合实际案例,对它的民事立法上的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对认定自由权仅仅是公权利的观点,进行了富有说服力的说明;在贞操权问题上,第一个写出了论文进行系统的论证,证明对这种人格权不能局限于公法上的保护,还要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保护;在信用权的研究中,提出确认其独立人格权地位的必要性;在隐私权的研究中,坚决反对否认其独立人格权地位的观点,指出对其进行间接保护的弊病,强调对其采取直接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尤其是在一般人格权的问题上,我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提出了中国法律对一般人格权确有立法但是存在问题的现状分析,提出了解决一般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办法,解决了一般人格权保护的重要问题。

 

在研究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我开始对人身权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这样就开始了《人身权法论》的写作。用了大约一年的时间,我写完了75万字的这部著作,于1996年出版,受到了好评,也得到了一定规格的奖励。

 

其次,在这个基础上,我又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进行了全面的总结,系统地整理了在过去几年中写作的侵权行为法的论文和具体研究成果,在《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写作了75万字的《侵权法论》,于1998年出版,受到了学界的好评,这部著作已经三次印刷,作为法官学院高级法官的民法教材、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的教材。

 

其实,我原来的计划是先进行侵权行为法的研究,等侵权行为法研究得到基本成果的时候,再进行人身权的研究。但是,在认为人身权法的研究已经做好了准备的时候,就先于侵权行为法的系统研究而开始了对人身权法的研究。现在,我对《人身权法论》一书已经再版修订完毕,即将出版;对《侵权法论》的修订工作也在准备开始进行。

 

再次,我开始了对债法、合同法、物权法的研究。

 

债法和物权法的研究是早就开始的,但是研究不系统,只是结合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办法。例如对债权保全的研究,对取得时效的研究,对善意取得的研究,等等。那时的想法也是“由点到面”,逐渐展开,后来也是这样进行的。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我全面地研究了合同法的理论问题,形成了自己对合同法的看法。现在,正在制定《物权法》,在围绕着物权法的制定问题进行研究,全面理解物权法的精神和具体规则,在适当的时候,开始写作物权法的著作或者教材。

 

此外,我对亲属法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有一段时间是在婚姻家庭组中工作,因此有机会对婚姻、亲属和继承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写出了一些对亲属法研究的论文,但是,没有全面展开,等到我把物权法的研究完成以后,接着研究亲属法和继承法的问题。

对于民法总则的问题,做过一般的研究,但也是没有全面进行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理解和研究。

 

几点概括和总结


我学习法律的经验,对于现在的大多数人来说,是没有借鉴意义的。因为我的法律学习不是通过正统的途径。现在的法律学习,有正规的法律院校,有正当的学习途径,一般说来不会再有想学习而没有机会学习的问题。但是,对于那些没有很好的学习法律,而现在又想在业余认真学习法律的人来说,大概还有一些参考的价值。

 

既然如此,我就把我学习法律的情况做一个概括,总结出来几条来,看看是不是对大家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第一,要坚持信念,持之以恒。

 

对一件事物的恒心,来源于对这件事物的兴趣和信念。如果你对这件事物真正地感兴趣,把它作为自己毕生要坚持的信念,你就会对它持之以恒,而决不会半途而废。我对民法的研究和学习就是有这样的信念。我自从走进了民法的这个殿堂之后,就一直将它作为我毕生的追求,以毕生的精力做好民法的学习和研究工作,形成自己对民法的理解和看法。正是由于这种决心和信念,20多年来,我始终坚持不渝,不敢稍有松懈,时时激励自己,完成自己的毕生追求。现在,我从机关退下来,到学校专门作民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就可以集中全部精力研究民法,可以更好地完成自己给自己确定的任务。对此,我坚定不移,无怨无悔。

 

第二,要突出重点,集中突破。

 

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尤其是自己学习和研究更是这样,不可能对所有的专业问题都一下子解决,必须选择重点问题,确定自己研究的重点。从这个重点问题入手,深入开发,深入研究,全面掌握,在重点问题上有所发现,有所成就,有突破性的进展。这样,既对自己的学习和研究起到鼓励作用,同时,也会使自己对专业问题一个一个地打好基础,最终形成自己的深厚专业修养。

 

我的体会正是这样。20多年来,我始终抓住侵权行为法的学习和研究不放,对这个专业的每一个问题都有自己的理解和看法,有突破的进展。不管再研究什么问题,对侵权行为法的问题都不放弃,始终不渝,不断地更新知识,深化研究的成果。这样,就保持着自己对这个专业问题的独到见解,保持自己的学术地位。

 

第三,要由点及面,不断深化。

 

知识是无穷的,任何人都不能全面地理解社会,理解世界。一个人在法律学习中,不能学会全部法律部门的专业知识,而只能对某一个部门法的问题有所见解。但是,知识面和研究的范围不能过于偏狭。一是专业研究的面不能太窄,如果仅仅就是对一个狭窄的专业问题有研究,对整个的专业问题缺乏研究,那么这个研究就不会做到融会贯通。因此,要把自己研究的专业适当扩大,起码在自己的大的专业中能够全面掌握。否则,就会眼界不宽,看问题不准确。二是基础知识要宽,对更多的问题不一定要都有研究,但是对起码的知识要懂,使自己在正常的研究中,不至于犯常识性的错误。

 

在突出重点研究的时候,要掌握“由点到面”的研究和学习方法,突破的点要窄,容易取得成果。在取得初步的成果以后,要及时扩展研究的范围,在更大的范围上展开研究,扩展研究的成果。这就是“专才”向“通才”发展。当然,这个“通才”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通才,因为实际上并不可能有这种通才。

 

第四,要全面掌握信息,搞好选题。

 

一个人进行学习和研究,有一个最大的局限,就是完全靠自己对一个专业问题的理解进行,这时候,就非常容易出现偏差,弄得不准,学习、研究就会走入歧途,事倍功半,甚至前功尽弃,毫无收获。对于一般的学习而言,这样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因为毕竟都是给自己学习的,掌握了什么知识都是有用的。但是,对于研究而言,就不行了。如果前人已经研究过了的东西,大家都有共同见解的问题,你并不知道,还在那里孜孜不倦地研究,等到最后一看,大家对这个问题早都解决了,这之前的研究就白费了,因而前功尽弃。

 

对这个问题,我有一个先天的障碍,就是外语不行,无法直接阅读国外的专业资料,但是由于对这门学问的总体情况有深入的了解,对国外的信息也有适当的掌握,可以弥补存在的缺陷。

 

在掌握了充分的专业资料以后,选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我创造的“夹空理论”。在研究选题的时候,要“左顾右盼”,善于在大家临近研究课题之间的“夹空”当中寻找课题,确定选题。这就是,相邻的课题之间,这个有人研究了,那个也有人研究了,但是其中有一个“夹空”,恰恰没有人研究。抓住这个问题,就“咬定青山不放松”,坚定不移地做下去,直到取得成果为止。这样做出的成果,是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在我的学习和研究中,特别是在研究的初期,这个办法屡试不爽,百发百中,几乎没有不被发表的科研论文。当然,如果自己对本专业的问题已经有了全面的掌握,有了对非“夹空”课题的研究能力,也可以选择其他的方法选择课题,但是,如果发现“夹空”课题,一定不要轻易放手,因为这是最容易取得研究成果的课题。

 

本文文字来源公众号:民法牛;感谢杨立新老师的贡献



杨立新

男,山东人。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1975年从事司法、法律研究工作,历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审判组长,烟台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

自1975年开始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980年起研修民商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债法、物权法和亲属法领域有深入研究,著有《侵权法论》(已出第三版)、《人身权法论》(已出第三版)、《人格权法专论》、《亲属法专论》、《侵权行为法专论》、《合同法专论》、《物权法新概念与新规则》、《大众物权法》、《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1~8集)、《共有权理论与适用》、《民事裁判方法》、《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等专著70余部,主编《物权法》、《债法总则研究》、《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1~14集)等著作、教材7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等报刊杂志发表法学论文5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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