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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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选自《关于加强商会组织建设若干问题的研究》
作者|叶华青
商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着共同目标、共同要求的经营单位结成的维护共同利益的、自我治理的、自我服务的社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企业不需要商会。依靠政府行政职能谋取生存的行业协会也不是真正的商会。商会是以地区设置和跨国发展为空间、以民间活动为方式、非官方非企业及非营利性的市场中间服务组织,是中间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承上启下的中间性;在形式上商会是由商人组成,商人间活动、商会间相互交往以及国内外商会的往来联系,往往又是商业网络的重要构成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会的基本性质主要是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首先,商会的非政府性是指它不具有法律授予的公共权力,在组织机构上与政府相分离,在职能上不附带行政管理性质。其次,商会的非营利性是指它属于在政府部门和营利部门(企业)之外的志愿团体、社会组织和民间协会。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和企业组织,是构成现代社会体系的三大支柱。
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商会组织充当着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粘和剂、润滑剂,成为形成市场秩序的必要环节。在国际经济社会中,民间商会往往作为一个国家某个行业利益的代表,有其政府组织无法取代的作用。
目前学界一般将民间商会看作一种经济制度,从它具有的降低交易风险、减少交易成本、通过集体行动以培养成员诚信意识和克服成员机会主义行为等制度优势角度,来论证商会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形成所具有的影响。
事实上,民间商会从其生发的目的来看,首先是基于其经济合理性,但这类组织一旦形成,其作用领域往往会拓展到政治社会各个领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进一步看,民间商会可以被视为并列于市场、企业、国家、非正式网络的第五种经济治理组织,具有建立市场行为规范等重要的治理功能。
商会作为具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其性质是:一为组织自律性,二为互惠性,三为保护会员权益。商会的行为自律功能有别于政府的强制性调控功能和工商联的监督引导功能,商会的互惠功能有别于政府的公共服务功能和工商联的社会公益功能,商会的维权功能有别于政府的保护权利功能和工商联的民主参政功能。
相比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我国商会在获得较大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距。这主要因为我国的现代经济体系建立时间不长,现代意义上的商会建立时间更短。商会的发展以经济发展的程度为基础,商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以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为前提。而商会对资源的集聚和利用、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与政府打交道的能力和习惯也都需要逐步积累和改善。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商会的发展还存在着区域上的不平衡性,其中以浙江省温州商会的发展最为引人注目。吴敬琏先生曾指出,温州商会是“真正的民间商会”。有学者更是认为,在我国,“除了温州有几家像样的行业协会外,大量的行业协会都死而不僵或僵而不死。”
从我国商会发展呈现区域不平衡性可以看到,民间商会的发展和自主治理的空间具有较大的弹性。民间商会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有着重要关联,民间商会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活跃程度远比中西部地区大,但这种联系并不是绝对和单一的,它还受经济成分、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
民间商会的发展及其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影响程度,是政治、经济、社会、法律与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所致,同时还取决于商会、企业与政府三者具体互动的过程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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