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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别墅、违法用地、非法采矿...云南通报6起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小明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微信公众号获悉,10月17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6起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这6起违法案件包括5起土地违法案和1起矿产资源违法案。



具体如下:


1、文山州文山市喜得冲水韵墅项目违建案。



喜得冲水韵墅项目位于文山市新平街道喜得冲村,由文山市巨进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项目范围用地303.966亩于2017年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项目一期于2018年12月动工建设,2019年4月文山市巨进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142.5亩土地合法使用权,现已建成联排、双拼为主的住宅286套,在建28套,小区内景观、道路建成,实际占地面积306.516亩。


►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少批多占以及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动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最近,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督办,文山市政府于10月初组织立案查处。


2、红河州蒙自观音桥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违法用地案。



2015年8月,蒙自观音桥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蒙自市文澜镇东村集体土地330.5亩(全部为园地)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


2016年1月,原蒙自市国土资源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对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但一直未执行,相关责任人已由当地纪检部门追究责任。同年5月,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该案进行挂牌督办,但截至2019年9月,该项目的违法用地行为不但没有消除,而且面积还有扩大,达到368.29亩。


最近,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再次督办,蒙自市政府才于2019年9月下旬开始组织对整个项目区集中整治。


3、临沧市临翔区部分社区违法用地集中建房案。



临翔区青华、忙畔、文华、圈掌等社区个人违法占地建房问题突出,涉及违法面积约574亩,违法建筑312栋,其中涉及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约315亩。


►2018年,经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督办,临翔区委、政府成立专案组,对上述片区违法用地行为开展查处工作。


►但截至目前,仅对青华社区66亩违法用地和68栋违法建筑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地块违法行为仍在调查中。


4、昆明市呈贡区钢材加工批发违法用地案。



该宗地位于昆明市呈贡区(经开区片区),经2018年度卫片监测,用地单位为众繁商贸公司,用地时间为2018年5月,主要用于建设钢材加工批发等项目,已基本建成并已营业,涉及占用土地面积79.1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33.11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29.49亩。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该宗违法用地做了非立案查处,但截至目前,违法状态仍未消除,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处理,存在对违法用地行为消极作为,未依法依规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的问题。


5、德宏州瑞丽市畹町合达食品有限公司违法用地案。



经2017年度土地卫片监测,该项目用地时间为2017年3月,当时原瑞丽市国土资源局以物流城违法用地项目上报,用途是批发零售,涉及占用土地面积25.4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25.38亩,实际项目用地方为瑞丽市畹町合达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3月由原瑞丽市国土资源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但截至目前,仍未结案,违法状态未消除,存在对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慢作为,查处整改落实不力的问题。


6、昭通市永善县务基镇锦屏马家湾采石场非法采矿案。



永善县务基镇锦屏马家湾采石场,采矿许可证于2016年12月23日到期,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但一直持续开采。其间,当地政府两次以政府常务会的形式同意该采石场继续开采。


►针对该采石场长期无证开采的行为,当地群众多次举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6月发文要求对该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并严肃查处。虽经多次催促,但截至目前,该采石场的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既未依法延续采矿许可证,也未依法制止查处。



发布会指出

此次通报的违法案件所在区域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真正严格执法、敢于动真碰硬、勇于担当作为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希望通过对上述违法案件的通报,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消除自然资源违法状态,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发布会强调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将坚决树立“严起来”的执法理念,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建立以“季度+年度”为主,即时监测为辅的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时效性;


● 实行“增违挂钩”,将违法用地数量与资源利用计划指标挂钩,根据违法数量,按照一定比例暂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重要矿产资源开采指标等,完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违法成本;


● 加大执法督察,促进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 加强内部监督,严肃开展约谈问责,层层压实监管责任。


● 同时,对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要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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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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