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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签证在递交后下签前,可添加配偶?留学生/485等TR的另一半终可入境,关系材料核心要素!

Jason+布里斯班Jo NewStars纽星达教育移民 2022-05-06


现在澳洲的签证审理,尤其是189/190/491等移民类的,等待时间实在太久,所以就会更常出现递交签证时是单身,在等待审理的过程中遇到爱情,接着就可能牵涉到“递签后可以加配偶吗?”这个问题。


这是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核心


递签之后能不能加配偶,其实是在问,中途加配偶是否是一个有效的申请,所以其实是在问是否是一个valid application,因此归Schedule 1管。以下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以485为例,根据Schedule 1, Item 1229(h),配偶需要与主申一起递交才行,如下图: 


500学生签也是一样,根据Item 1222(e),也是要求配偶与主申一起递交才行,如下图:


那么,143呢?根据Schedule 1, Item 1130(c),下图法律原文显示,跟上面两图没什么区别呀。也是在说family member需要与主申made at the same time and place as, and combined with.... 如下图:


等等,你确定上面法律原文是对的?一定要combined申请才行吗?我明明已经做了很多个143中途加配偶都没问题的呀!!确实,尽管从字面上去理解上面这段法律原文好像是只能同时同地一起递交,但实际上,143中途加配偶是没有问题的。


因为,移民法 Reg 2.08A对于PR签证的申请有一个补充的说明,就是,除了887签证之外,其他所有的PR在中途加配偶的话,都可以被当成是同时同地且combined申请的,如下图,请注意看绿色部分:


Reg 2.08A(2A)表示887签证不行,如下图:


在申请任何类型的PR(除887)的时候,都可以在下签之前加配偶。因为Reg 2.08A额外规定了,尽管是在递签之后才加的配偶,但是,这个后面加配偶的操作,可以被当成是跟原来的申请一起同时同地递交(意思是明明不是同一时间递交,明明是分开的申请,我也强行制定法律把这种操作当你是同时递交的combined的申请)。但是,申请所有的临时签证(例如500,482,485,甚至489和491等等),就不能中途加配偶,因为法律没有制定类似Reg 2.08A这样的条款来给临时签证申请人对等的便利。


好的,今天这个话题就解释到这里。


如果有需要办理后续把配偶加入申请的同学

欢迎联系我!


今天,是情人节啊!小伙伴们!

终于,澳洲将在21号全开国境

许多异地恋长达2年之久的小情侣们

尤其是留学生/485/WHVers等

终于可以通过旅游签入境碰面了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情人节

趁着这个浪漫的节日给大家详细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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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签 入境


上周总理莫里森宣布从2022年2月21号开始,对所有类别的签证持有者开放国境!简单来说,澳洲对全世界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所有类别签证持有者都开放了,基本上完成了打开国门的所有步骤!



旅游签无论是探亲的还是商务的,肯定是包括在内的,这也让由于疫情,而异地网恋2年+的恋人们终于可以线下面基了。



配偶关系的定义


澳洲的配偶关系包括——结婚和 de facto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在关系材料中需要体现出关系的真实且持续。


注册结婚:在澳洲境内或者其他国家结婚都是可以的。


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同居了超过一年;另一种,同居不满一年,但是办理了同居关系证明。同居关系证明的叫法在每个州会不太一样,例如在昆州的叫做civil partnership,在新州的叫做relationshipcertificate。唯一要注意的是北领地地区:在北领地居住的话,配偶关系只能注册结婚,并没有同居关系证明这个选项。


特别注意:关系要有排他性,所以开放式关系open relationship是不可以的。


关系材料

如何体现出关系是真实且持续的,就看要以下几方面的核心材料,

以下核心方面都需要有展示,但不是每个材料都需要有

 

经济上的责任和分担 - Finances

可以有——

--共担日常开销,共同资产,联名贷款joint liability

--联名大额资产(汽车,房产等)OR 联名贷款

--以伴侣共同名义的合法约定

--与伴侣的联名账户(需已使用一段时间)

--共担日常开销(水电网etc)

 

关系的承诺和信心 - Commitment

可以有——

--了解对方(如清楚对方的个人背景,家庭情况及组成等)

--有将双方关系维系下去的意向(如双方在多少的事情上建立了交集等)

--证明双方在分开时共同维护关系的信函或通话记录(如果是异国恋且少有信函和通话--记录的情况下提供双方飞往对方所在城市的机票亦可)

 

共同居住的责任和分担 - The Household

可以有——

--同居协议

--详细的家庭责任分担声明

--共同拥有或分担所在地产的所有或租赁权

--共享的水电煤网电话公司等基础设施的账号

--共同分担的每日开销的账单

--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寄给同一住址下的伴侣双方的信函

 

社会认可的伴侣关系 - Social Matters

可以有——

--在社交中,二人被他人视作伴侣关系的证据(二人作为伴侣共同收到的邀请函、共同认识的朋友以及外人出游的经历etc)

--双方在政府部门,经济或公众机关有过合法声明

--双方同为组织或团体的成员

--共同旅游、体育、文化或交流活动的证据

--双方的父母、亲戚、朋友在关系证明【关系声明 Form 888】中提供证明或认可二人关系的信息

 

特别注意:

如果仅提供《关系声明》的话会被视为未提供足够的外界认可证据。

Form 888,这个是由两名PR或者citizen的朋友帮你们去签署的,签署的朋友必须是知道你们的关系发展的过程,并且他们自身是澳洲的永久居民,或者说澳洲的公民才可以。

 

其他——关系证明陈述史

--相遇的时间,地点,情景

--关系的发展过程

--决定步入婚姻殿堂 OR 开始同居关系的时间

--生活上的安排(如双方怎么在经济、实质及情感上支持对方,以及这种支持是从何时开始的)

--所有分开的阶段:为何分开、何时分开、分开多久、以及双方是如何在分开时维护关系的)

--对未来的共同计划




在配偶关系材料准备上有疑问的同学

可以添加下方客服咨询哦~



 配偶移民五大问  



Q1 : 在澳大利亚,可否用同居关系(Defacto relationship)申请澳大利亚配偶签证?

A : 答案是肯定的。


Q2:什么是澳大利亚的“同居关系”?

A : 根据《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第4AA条,“同居关系”是指同居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不属于亲人关系(包括领养关系),且基于法律规定的相关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双方是基于真挚的感情基础而在一起生活。

 

移民局在评估一段同居关系时考虑的并不是固定一个模式,而会因具体的申请材料而做出不同的判断。之前我们纽星达的咨讯专栏也提到过,在澳洲移民局承认同居关系除了我们常见的需要出具12个月的同居证明等等繁琐的步骤的类别外还有一种“注册同居关系”。

 

Q3:什么是“注册同居关系”?

A : 注册同居关系(Registered DeFacto Relationship),是一种西方社会中很喜欢用的东西,他们渴望和自己的伴侣生活在一起并且得到外界的和官方的认可,但他们不想被婚姻这个枷锁束缚住,这个时候他们就会找到当地的民政局(BDM)来注册两人的关系。这个注册过的关系的证件《同居证》和结婚证是并列的关系,在申请和伴侣有关的签证时如果拥有结婚证或同居证的话是可以豁免繁琐的12个月同居关系证明的!

 

Q4:同居关系不满足12个月是否可以递交?

这是一个常见的误区,甚至导致了不少客户错失移民机会。若同居时长少于12个月以上,只需要注册你们的同居关系,也可满足申请条件。

但是,每个州申请注册同居关系的流程不同。

以NSW为例,申请同居关系,一般程序为:

– 完成新南威尔士州注册关系的申请表;

– 在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部门(NSW Registry of Births, Deaths & Marriages)完成预约后,双方携带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到登记部门完成相关的登记手续;

– 在28天的考虑期内没有向登记部门申请撤回已递交的同居关系注册申请。

如果对于其他州的申请流程感兴趣的,可加微信详细咨询。

 

Q 5: 递交申请的同居双方有哪些要求?

按照《1975年家庭法》第4AA条的规定,递交申请的同居双方需要满足以下实质要件:

其中一方居住在新南威尔士州;

双方都年满18周岁;

双方之间或者与他人之间不存在已注册的婚姻关系;

任何一方与他人之间并不在澳洲其他州有存续的、已生效的婚姻关系;

双人并不是亲人关系;

在综合考量其他实质因素后,确定双方之间存在真挚的感情且以伴侣的身份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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