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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宣教季丨领学者⑮《党的纪律建设简史》第十四章:改革重塑(下)

中建城建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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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工作作为公司党风廉政宣教活动同时也为党史学习的一部分

通过公司领导班子系统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回顾反腐败斗争百年历史经验

希望廉洁意识深入人心、扎根公司

《党的纪律建设简史》着眼于近百年党史,选取若干个重大历史事件,如建党后二大奠定纪律建设基础、毛泽东提“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新中国成立后加强党内监督的探索,改革开放后重建纪委、合署办公、巡视、监察体制改革等,讲述党的纪律建设历程,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思想、重大决策等内容。


领学者简介

潘学斌,中共党员,中建城建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第十四章 改革重塑(下)

完善监督,改革监察体制
创制之举,修改宪法法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不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还不断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对国家机器的监督。

一、试点并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扩大监察范围,就是要使得监察范围全面覆盖到所有国家机关及所有公职人员。这样的监察,就不仅仅是对政府公务员的“行政监察”了,而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因此,这次改革叫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涉及要对宪法规定的政治体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整,因此这不仅是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高度重视。2016年6月至10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6次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改革工作,审议通过改革和试点方案,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党中央决定整合反腐败力量,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成立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个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7年4月,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和转隶工作。转隶主要是指将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实行合署办公,其相关人员也要转隶到纪委监察委。目的在于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10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并挂牌,成为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后首家挂牌成立的旗(县、区)级监察委员会。此后,各地监察委员会组建步伐不断加快。2018年2月25日,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打下坚实基础。

二、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改革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样重大的政治改革、创制之举,当然更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必须通过及时修改宪法法律,规范和引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其保驾护航。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明确国家监察机关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一道,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后的宪法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设第七节“监察委员会”,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明确监委的领导体制,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是对宪法有关条文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监察法》明确了各级监察机关的设立程序、具体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监察程序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监察法》同事对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职责是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为了履行这样的职责,有必要赋予监察机关一定的调查处置权限。《监察法》第四章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比较受关注的是,明确监察机关具有留置权。这是在监察法起草过程中的一个焦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践表明,留置是监察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权限。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所谓“两规”,也称“双规”,是指“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新通过的《监察法》借鉴这一有效经验,明确规定: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在必要的情形下,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法》同时对留置适用的具体情形、审批程序、留置时长、留置场所管理等,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监察法》还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加强监督作出明确规定。《监察法》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还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监察法》的通过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遵循,也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三、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同意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事关国家政治体制,更是属于要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重要内容。

根据《修正案》有关规定,2018年3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杨晓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3月21日,完成领导班子的选举和任命,标志着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组建。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监委的目的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国家监察委员会将原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同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2018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短短几个月内,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产生,这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完成了一次纪检监察工作的革命性重塑,在党和国家机构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机构的组建完成并不代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完成,而只是标志着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如何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如何履行监督、调査、处置职责,探索形成高效顺畅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如何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效统一;如何加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等,所有这些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不断研究探索、不断实践总结。


总结

事非经过不知难。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全面从严治党为这种历史性变革提供了坚强保障;党的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则在这种革命性锻造中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新气象、新格局。

一切成绩属于过去。中国共产党人不会躺在既有的功劳簿上沾沾自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纪律建设永远在路上。党的十九大开启了新时代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在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人一定会继承历史、立足当前、放眼未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不断开拓进取,不断加大党的政治建设、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不断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征途漫漫、惟有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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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丨综合办公室

编丨刘张潇

审核丨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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