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选择诉讼还是仲裁 自贸区仲裁规则5月1日起施行
【导读】当发生经济纠纷,如发生买家恶意拖欠货款,你首先想到的解决办法会是什么?找律师?上法院打官司?或许这是许多中小企业负责人的第一反应。今天在这里分享采用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方法,最大化降低维权成本。如果你有不同的意见,记得回复哦,谢谢!(关注微信号atradiuscredit回复m查看所有文章目录,回复数字编号就能查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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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定义: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指当事各方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各方同意的仲裁庭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进行审理。商事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一般都不能上诉。
追回上百万货款的案例:2012年某厂与一外资厂发生经济纠纷,外资厂拖欠该厂几个月的货款,货款总额超过100万元,该厂老板一看外资厂不仅拖欠自己的货款,同时还拖欠了房租和工人工资,一看追款不力,非常着急,立刻找到律师,请求律师为自己支招。“这不就是准备走佬或者面临破产的征兆吗?”律师听闻厂老板的陈述,感觉情况不妙。必须得想办法冻结外资厂的账户,否则,货款将很难有着落,他马上到惠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并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委审查以后,迅速出具了财产保全函,律师又火速赶到法院,一两天之内,法院就裁定冻结了外资厂的外币账户。最终该厂的上百万元货款一分不少地被追回来。(案例来源:惠州新闻 2014-4-9)
通常企业如果采取诉讼的形式解决经济纠纷,一般会遇到一审二审,少则数月,多则可能因种种因素导致数年不能结案。而仲裁方式的“一裁终局”制度,则让一般的经济仲裁案件基本上都可以在两三个月左右时间划上句号。故在这里建议中小企业如果采取“赊销”销售方式,在其与买家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可特别注明,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将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选择诉讼还是仲裁,中小企业应该注意的:
法院地应尽量选择卖方所在地法院,若买方在外地,诉讼选择在买方所在地法院,可能会有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这样卖方可能会承担败诉的不利风险。而且诉讼会产生额外的差旅费。
若选择仲裁,则应当在合同中写清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如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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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推荐】
在昨天(2014年4月9日),上海自贸区中国首部仲裁规则颁布了,将在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是任何涉及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案件,严谨的说法就是“争议当事人、争议标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之后会进一步完善推广。”新的《仲裁规则》创新亮点:
在“临时措施”中,增设了“紧急仲裁庭”制度,规定临时措施的决定机构包括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庭。之前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人民法院能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销毁证据或财产。
增设了“小额争议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国内争议案件。据说,推出小额争议程序能大大缩短仲裁期限,仲裁裁决做出的期限从6个月或3个月压缩至45天。当然了,小额争议程序收费也比较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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