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外省公司拖欠货款,打官司有司法管辖及诉讼时效要求,你知道吗?
【分享在前面】前两天我们分享了《上市公司同洲电子被指资金链紧张, 拖欠巨额货款》的文章,文中提到了几个大供应商通过诉讼追讨被拖欠的千万货款,今天给大家分享,打官司应注意的司法管辖诉讼时效要求,供参考,欢迎拍砖~
首先,很多供应商经常会遇到这个问题:“被外省的公司拖欠货款了, 我该在哪里起诉?”
这里告诉大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所以说,我们的供应商在与下游买方签订时销售合同的约定,要注意书面选择及约定买方双方发生纠纷时的法院管辖所在地,以方便买卖双方友好解决问题,又可以节省时间和差旅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每一买家的最大销售金额还要控制在管辖当地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以内。否则超出当地权限,对于供应商的诉讼地点会造成困扰。
这里也节选部分地区的《全国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其次,在打官司之前,供应商还要准备好相关证据证明是“大客户”恶意拖欠支付货款,是由于销售合同违约,而不是商业纠纷。
比如这些资料:“对帐单、买方定单、出货单和有关买方确认的交货单、公司发票、货款款催收的任何往来函件、催收差旅费凭证、增值税发票、货物运输证明、货物交付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发货证明、收货证明等)、质检报告、对账单、结算方式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承兑汇票、支票等)、已收款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提供的收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未收款证明、担保文件(如上市公司给子公司担保)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供应商在诉讼要求“大客户”按销售合同支付拖欠货款,有些聪明的“大客户”会以该货款已过诉讼时效(超过两年)为由拒绝偿还支付。
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诉讼时效,及平常的合作过程中应注意的细节。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另外存在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民法通则》第140条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有鉴于此,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供应商可以采取相关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6、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7、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
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8、提起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9、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未经对方允许的偷录证据,亦可作为有效证据。
10、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注:关于诉讼时效部分参考自微信公众号惠众法律《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10种办法(必读)》文章)
【老A随谈】
很多供应商朋友说,有些合作的“大客户”都没有销售合同的,只有送货单,这个风险怎么规避?你可以参考我以前分享的《送货单填写注意事项及法律风险防范》这篇文章(回复244查看)。
另外,供应商还可以通过投保大地信用险规避“大客户”恶意拖欠货款导致的坏账损失,最高可以赔付90%。
有关信用险的文章,下面这些你也可以看看:
143-如果判断企业倒闭的信号?
202-债务追讨的28种方式
218-企业坏账出现的100个预警信号
243-是现金,还是风险?留意警示讯号!
关注微信号【atradiuscredit】后回复数字查看文章,例如回复243,就可以查看《是现金,还是风险?留意警示讯号!》这篇文章。
最后,你也可以添加我的私人微信号5720106,分享更多企业信用信息:)
这里是大地信用险,谢谢你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