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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破产案件信息网开通 将实现破产案件、利益主体及法律流程全覆盖|企业信用管理

2016-08-02 老赖最怕 安卓信用咨询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8月1日正式开通运行,债务人信息、破产公告及破产文书均可全流程查看。



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8月1日正式开通运行。该信息网将实现破产案件全覆盖、利益主体全覆盖、法律流程全覆盖,为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市场投资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在线司法服务。


据了解,该信息网由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三部分组成。其中,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是按照案件流程全公开原则,对破产案件各类信息分级进行发布的互联网资讯平台。(以下为网站截图,点击可放大查看)





投资人可以在债务人信息披露栏目中获得相关案件债务人企业的信息情况,并可以通过网站发布投资需求、订阅债务人企业动态信息、与破产管理人互动交流。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案件相关主体可以通过该网依法行使破产法规定相关权利,进行预约立案、申报债权、提交异议申请、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进行表决等线上活动。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作为支持系统,以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不同法律职责为基础自动完成工作推送。


据了解,截至2016年7月28日,信息平台已导入案件7209件,补录案件4488件,较7月14日增加了3556件,海南、青海、甘肃、西藏、更新案件100%,宁夏、上海、江苏更新案件比例超过90%,山东达到80%以上,青海、上海、江苏法院已指定管理人案件比例均超过80%。


如何认定企业客户无清偿能力(破产)?


这里节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司法解释定义给大家参考,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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