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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机票钱都拖欠 新三板一公司涉诉费用达4719万|企业信用管理

2016-11-17 戳蓝字👉 安卓信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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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晚间,新三板上市公司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30635)连发两诉讼公告,涉及费用达4719万。


其一,ST展唐于2014开始于东莞宇龙签订框架协议,ST展唐负责协议产品的大批量生产。然而协议期间,ST展唐屡次延迟交付,打乱宇龙通信的市场计划和部署,同时未退还其客供料导致呆滞损耗。加上打官司的钱,该诉讼涉及金额费用达4716万。


其二,ST展唐因年初拖欠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30382.8元的机票钱至今未能支付而被告上法庭。


以下为公告内容节选:


其一:


2014年5月10日,原告东莞宇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以书面形式签订《项目年度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设计、生产整机,被告负责协议产品试生产和大批量生产,原告负责协议产品的销售。原告对部分物料有客供的权利,双方就手机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售后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并就项目进度保障、违约责任明确进行约定。在协议期间,被告屡次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延迟交付的违约行为,打乱原告市场计划和部署,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同时,原告仍有部分客供料在被告处,经原告催告,被告至今仍未退还,造成原告客供料呆滞损耗。

 

具体如下:

 

1.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货物,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5年1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Z30-T项目进度保证协议》(8105项目),合同约定首批量产入库5K应于2015年3月31日交付完成,2015年1月20日,4月29日,被告就8105项目向原告进行阶梯报价并就该项目的主要配置、商务条件进行确认,2015年 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委外合同》,原告分三次向被告采购总共三十万台8105手机,并约定交货日期为2015年3月8日,之后原告又于2015年5月11日分两次向被告采购十五万台8105手机,并约定交货日期为2015年6月6日,合计8105采购数量为四十万台。

 

2015年1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Z10-T项目进度保证协议》(8029项目),合同约定首批量产入库2K应于2015年4月4日交付完成,2015年1月7日、3月12日,被告就8029项目向原告进行阶梯报价并就该项目的主要配置、商务条件进行确认,2015年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委外合同》,原告分三次向被告采购总共三十万台8029手机,并约定交货日期为2015年3月8日,之后原告又于2015年3月21日分两次向被告采购十万台8029手机,并约定交货日期为2015年5月10日,合计8029采购数量为四十万台。

 

但因被告研发进度缓慢,导致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多次迟延交付货物,迫使原告不得不多次变更产品上市政策,包括采取降价、返利等方式,被告的此种迟延交付行为已严重违约,对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据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第11.7和11.8的约定,因被告的迟延交付行为,原告可无条件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同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双方全部合作期间产生的交易金额的30%的违约金,如原告因此遭受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根据双方签订的《委外合同》及被告实际交付的手机数量,8105 项目产生的交易金额为 75,154,731.21元;8029项目产生的交易金额为 58,180,510.53元,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0,572.52元。

 

2.被告未按照要求退还客供料,造成物料呆滞,按照协议约定,被告需赔偿原告该部分损失。8015和8029两个项目的MCP和套片是由原告发给被告的客供料,在协议期间,原告为8105和8029两个项目发给被告客供料共计86.17万套,被告发回给原告试产品、客服机头、主板和成品等应扣减客供料部分的货物共计79.19万套。后因被告屡次延迟交货,工厂处于停产停工状态,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出货,被供应商取消订单,要求降价返利。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五次跟催、沟通无效,被迫取消11月15日未结清的订单,致使仍有6.98万套客供料在被告处。原告在2016年1月7日通过邮件要求被告在1月12日之前退还该部分客供料,但被告不予回复,至今仍未退还,造成原告物料呆滞。根据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被告应按照客供料采购含税价的1.2倍进行赔偿原告客供料损失。根据原告采购该批客供料的成本进行核算,被告应赔偿该损失合计金额7,160,695.53元。

 

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相关材料,

 

案件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目前尚无判决结果。




其二:


原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更名前: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于2014年1月9日在上海签订《商务旅行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通过携程旅行网为被告提供商务旅行及相关活动的查询与预定服务,被告所有预定费用的结算,由原告提供。

 

三方合作初期被告均能正常履约,但自2016年1月起,被告在原告处预定的机票款共计总价人民币30382.8元(含滞纳金),至今仍未能支付,已经超过了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故原告只能依据双方《商务旅行服务协议》之规定向被告追索相关损失。欠费期间,原告屡次致电被告并且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等催款,但被告始终拖延并至今尚未支付该款项。原告无奈只得诉诸法院。

 

原告认为,双方既然已签订合同,原告已如约履行义务,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相关机票款项。虽然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拒付上述所欠机票、酒店等款项,故诉诸法院,恳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以彰法律的公正和威严。

 

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6年10月25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5执字第3681号,结果如下:

 

本院在执行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沪A10Y69东风本田艾力绅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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