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被追债5174万 新三板公司豪声电子发布仲裁公告要求偿还 |企业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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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声电子官网截图)
新三板上市公司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5日)前发布了一则仲裁公告。豪声电子为原告,而被告则为乐视集团。公告显示,原告与被告因采购业务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对原告的应付款共计人民币1102.04万元、美金592.3万元。据悉,乐视需支付的款项被分为九期,且第一期应于2016年12月11日支付。
以下为公告内容节选: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徐瑞根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贾跃民、贾跃亭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一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因采购业务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合同编号为1138815的《补充协议》(以下称该协议),对于应付款项双方确认:被告一对原告的应付款共计人民币11,020,393.22元、美金5,929,259.14元,且自该协议生效(2016年11月16日)起按照百分之六的年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该协议约定就上述应付款项,将平均分为九期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将于2016年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第一笔款项;该协议同时约定“如甲方(被告一)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期支付的,则本协议项下的后续各期款项视为立即到期”。
现至今被告一未支付第一笔款项,按照约定,该协议项下所有款项于2016年12月11日已均到期,被告一应立即全部支付原告。
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二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二)出具《担保函》,就被告一依据该协议所承担的全部应付未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协议及《担保函》均约定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
现因协商未果,根据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我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仲裁请求:
(1)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11,020,393.22元、美金5,929,259.14元及其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6日暂时计算至2017年1月3日为人民币86,955.43元、美元46,784.29元);合计人民币暂为51,744,443.98元;
(2)本案律师费人民币60万元由被告一承担;
(3)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2、仲裁依据:
原告与被告一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因采购业务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合同编号为1138815的《补充协议》(以下称该协议),对于应付款项双方确认:被告一对原告的应付款共计人民币11,020,393.22元、美金5,929,259.14元,且自该协议生效(2016年11月16日)起按照百分之六的年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该协议约定就上述应付款项,将平均分为九期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将于2016年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第一笔款项;该协议同时约定“如甲方(被告一)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期支付的,则本协议项下的后续各期款项视为立即到期”。 现至今被告一未支付第一笔款项,按照约定,该协议项下所有款项于2016年12月11日已均到期,被告一应立即全部支付原告。
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二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 被告二)出具《担保函》,就被告一依据该协议所承担的全部应付未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协议及《担保函》均约定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
现因协商未果,特依约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目前,截止至2017年1月5日,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官方网站显示,豪声电子是一家电声器件供应商,主要产品包括手机的受话器、喇叭、音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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