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690万货款 华仪电气向7个买方诉讼追讨 |企业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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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日(18日)前发布公告称,2016年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仲裁)金额合计6,904,593.90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以下为公告内容节选:
序 号 | 起诉方 (申请仲裁方) | 被起诉方(被申请仲裁方) | 诉讼(仲裁)类型 | 诉讼(仲裁) 货款金额(元) | 进展情况 |
1 | 华仪电气 |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89,370.00 | 尚未开庭审 理 |
2 | 华仪电气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73,323.90 | 尚未开庭审 理 |
3 | 信阳华仪开关有限公司 | 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721,500.00 | 已开庭审理, 尚未收到判 决书 |
4 | 华仪电气 | 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67,400.00 | 尚未开庭审 理 |
5 | 华仪电气 | 武汉南大黄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160,000.00 | 已达成调解 协议,并收到 第一期款项66万元
|
6 | 华仪电气 | 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726,000.00 | 尚未开庭审 理 |
7 | 华仪电气 | 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767,000.00 | 尚未开庭审 理 |
合计 | 6,904,593.90 |
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仪电气
被告方: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中压配电柜买卖合同书》,金额为人民币766,000元。2011年9月28日,被告又采购电流互感器和铜排,金额为人民币13,370元,上述货款总金额为779,370元。2011年11月13日,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截止起诉日,被告共付款690,000元,尚拖欠货款89,370元。原告每次催款,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仪电气
被告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产品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合同设备,金额计人民币2,929,856元,并约定了预付款、进度款、到货款、验收款、质量保证金等双方权利义务;后双方又达成合同变更说明,将合同金额变更为人民币2,733,232元等变更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接受货物并予以认可。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2,459,908.10元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一直不履行合同剩余货款(质量保证金部分)273,323.9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信阳华仪开关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1%
的股权)
被告方: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原告商定,分别于2015年7月30日、2015年8
月7日,双方签订了两份《产品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高压成套电器设
备(KYN28-12kV)一批和低压成套配电设备(MNS-0.4kV)一批,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74.50万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产品交付给被告并已投入正常使用,而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货款,在仅支付原告102.35万元货款后,尚欠原告货款172.1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未付拖欠的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10月18日向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仪电气
被告方: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向原告采购10KV户内设备,总金额为人民币2,758,000元,原告分别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7月履行完毕交货义务。被告依据合同付款条款, 自2011年7月开始陆续付款,截止立案日共付款2,590,600元,尚拖欠质保金167,400元。原告每次催款,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武汉南大黄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仪电气
被告方:武汉南大黄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采购高低压柜,金额为人民币1,519,000元。同年4月14日,被告又向原告采购高低压柜,金额为人民币1,502,000元。两份合同总计金额为人民币3,021,000元。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861,000元。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2016年5月23日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但是履行第一期款项后又违约。2016年9月30日,原告出具询证函再次与被告核对欠款金额及约定管辖权。截止立案日,被告尚拖欠货款2,160,000元。
原告每次催款,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
2016年11月10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60,000元,并支付滞纳金(依据
还款承诺书,以2,16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暂算至立案日滞纳金为32,4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1月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下达(2016)浙0382民初10932号民
事调解书,经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自愿支付原告货款216万元。款分七期支付,第一期于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66万元;第二期于2017年2月20日前支付25万元;第三期于2017年3月20日前支付25万元;第四期于2017年4月20日前支付25万元;第五期于2017年5月20日前支付25万元;第六期于2017年6月20日前支付25万元;第七期于2017年7月20日前支付25万元;款项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转付。若被告逾期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上述所有未付款项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有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保证人武汉南大黄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峰自愿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3)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受理费24,080元,减半收取12,040元,由被告负担。
(六)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仪电气
被告方: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合同设备,金额计人民币7,560,000元。2013年7月11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开关柜改造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合同设备,金额计人民币700,000元;2014年5月,原被告又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金额计人民币55,780元;上述合同货款总计8,315,780元,合同同时约定了预付款、到货款、验收款、质量保证金等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接受货物并予以认可。而被告向原告支付7,589,780元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一直不履行合同剩余货款,经2016年11月30日企业询证函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26,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1月5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仪电气
被告方: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9月16日,被告因工程建设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开关柜,合同金额计人民币216万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
原告将合同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接受货物并予以认可。但被告仅支付39.30万
元,资金尚欠货款176.70万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1月17日向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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