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电子公司诉讼追讨190万美元货款
【分享在前面】企业为应收货款投保信用险,是为了筛选信用更好的优质客户,以期减少坏账风险,而不仅仅是为获取保险赔款。
日前,新三板上市公司深圳市凯瑞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约190万美元货款被拖欠,以下 有关公告内容节选:
(一)深凯瑞德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市凯瑞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中国**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2 年 9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单号为 SCH022427 的《短 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 为原告“全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给予信用保险,保险责任包括非信用证情形下买方拖欠货款、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等商业风 险。保单上明确: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拖欠风险所致损失的赔 偿比例为 90%。原被告以签署续转保险单的形式两次续约,将保单有 效期延至2015 年 9 月 9 日。2013 年 12 月 30 日被告以《批单》形式 将原最高限额 220 万美元调整至 500 万美元,2013 年至 2015 年期间 每年年度最高赔偿限额为500万美元。原告在2014年先后预缴了2013至 2014 年度的保费共计 10 万美元。
2012 年 11 月 1 日,原告与 Top Victory Investments Limited (以下称“买方”)签订一份“MASTER SUPPLIER AGREEMENT”(主供 应商框架协议),约定买方向原告购买电子产品,该协议亦约束原告 与买方及双方的附属机构、子公司、关联公司。原告就向该买方出口 货物向被告申请信用限额,被告于 2014 年 1 月 2 日批复 490 万美元 赊账 90 天的信用限额。 2014 年 5 月,原告根据买方的墨西哥市场需求订单(单号为 Grand_FEB_PO_MX、Grand_MAR_PO_MX),价格条款为 FOB 深圳,付款 条款为 EOM(月结)45 天,原告先后分六批发货到墨西哥,共计 50,500 台平板电脑,价值 2,116,912.68 美元。原告出口发货均按保险合同 约定向被告申报,同时,原告出口的每一批货物均有发票、报关单、装箱单、提单、检验报告等完整手续资料。 买方收到原告发送的货物后,没有按照约定履行,长期拖欠货款, 反复沟通无果。嗣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申请索赔。2015 年 1 月 9 日被告受理索赔(立案号 EC20148759)。2015 年 4 月 8 日,被告 向原告出具《关于 EC20148759 一案处理意见的函》,表示不予承担赔 偿责任。
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1,905,221.41 美元(以 原告出口申报总金额 2,116,912.68 美元的 90%计算,暂时按 2015 年 4 月 9 日中国人民银行的汇率 1 美元=人民币 6.1302 元折合人民币 11,679,388.29 元,以实际判决赔付之日的汇率调整计算最终赔付的 人民币数额);
(2) 判 令 被 告 赔 偿 原 告 逾 期 支 付 保 险 赔 偿 金 的 利 息 ( 以 1,905,221.41 美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5 年 4 月 9 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止,暂计至 2017 年 5 月 20 日 为人民币 1,227,633.48 元); 以上金额总计人民币12,907,021.77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2、诉讼依据 中国**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未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深凯瑞德支付保险赔偿,多次沟通未果,故深凯瑞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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