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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低 各类买卖合同纠纷多|企业信用管理

2016-01-15 宁波日报 安卓信用咨询

【分享在前面】浙江余姚市人民法院提醒企业,要多加留意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细节问题,减少被拖欠货款的风险。



在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中,由各类买卖合同纠纷所引发的数量不小,据余姚市人民法院统计,今年前10个月,仅该院泗门法庭就受理268件。这些案件暴露出一些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较低,特别是对合同履行和操作的不规范。为此,有必要提醒企业,要多加留意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细节问题。

  

[案例之一]

  

去年8月,余姚某公司员工朱某向当地一家建筑材料公司购买了一批建筑材料用于一酒店建造工程。建筑材料公司知道,朱某曾代表某公司与该建筑工程的发包方签订该工程的承建合同,由此他们认定,朱某是代表该公司来购买材料的,于是同意供货,并把这批材料送到了工地,朱某当面签收。但此后,建筑材料公司一直未收到这笔货款,便起诉某公司追讨。没想到,某公司称,从未委托朱某向原告购买过材料。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与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法]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客户拖欠货款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对此,供货企业要保管好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能够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同时,还要注意这些证据是否有效可靠。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送货单,上面载明的收货单位为朱某个人,签收人也是朱某,在法律上,只能说明该公司在交易之初所认定的购买方是朱某个人,而非被告某公司。原告虽然称,朱某是代表某公司的,但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企业还要注意,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尤其要注重送货单的书写规范,从严审查签字收货人的身份,避免引起纠纷

  

[案例之二]


从五年前开始,余姚某塑料公司就开始向当地的一家塑胶厂供应塑片材料,同时还指定业务员张某与塑胶厂保持业务联系。今年6月,塑料公司以对方多次拖欠货款为名,向法院起诉。此案庭审时,塑胶厂却称,所有的货款都已交付给原告业务员张某,并由他出具了收条。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原告业务员张某确实收取了塑胶厂的货款,而他是原告指定联系被告的业务员,因此,他的行为代表了原告公司,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并据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说法]

  

企业业务员直接向交易方收取货款,这种做法在不少企业都存在,但其中的隐患显而易见。法官在此提醒企业经营者,要尽可能详尽地在合同中约定支付货款的方式,指定货款的收取人,最好的支付方式是通过银行结算,安全、快捷,且往来账户的交易时间、数额清晰,避免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方有无付款等存在争议;同时,从长远看,企业要加强内部的教育管理,防止员工借工作便利获得不当利益,甚至因此引发犯罪。

  

[案例之三]

  

2012年3月,余姚某纺织材料厂与一家锅炉厂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纺织材料厂向锅炉厂购买一台煤气发生炉,总货款12万余元,煤气发生炉保修期为2年,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锅炉厂及时交付了产品,并依约为对方进行安装、调试。当年9月,纺织材料厂开始使用该煤气发生炉进行生产。今年3月,该厂突然向锅炉厂发函,称煤气发生炉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对方在接函后七日内前来协商处理,否则将诉至法院。锅炉厂对此予以拒绝,因为按照合同,这已超出保质期规定。纺织材料厂因此起诉,要求更换设备。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应当在收到设备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而涉案设备安装并使用超过两年,因此,原告在早已超出合同约定期后提出质量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说法]

  

对于企业来说,购买设备材料都是非常平常的,在购进货物后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数量不符约定,及时向对方提出交涉是一种权利,但这种异议表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关于商品或者货物的检验期间,双方有约定的,依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


合同法规定,前述的合理期间不得超过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但是如果双方对特定的标的物约定了质量保证期间,且质量保证期超出两年的期限,则在质量保证期内仍然可以提出质量异议。因此,企业在收到货物之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在发现货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尽量以书面的方式及时向卖方提出异议,并保存好相关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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