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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比亚迪诉讼追讨货款纠纷,互相买卖存风险?!|企业信用管理

2016-03-28 安卓信用咨询

【导读】3月28日,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15年度报告,其中我们看到BYDEuropeB.V.(以下简称“欧洲比亚迪”)与优太太阳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UpsolarCo.,Ltd(优太(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纠纷,从事企业信用管理的朋友应该注意买卖双方互相买卖的风险,以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包括国内关联公司)是否独立的法人资格等,以免发生即使买方拖欠货款,也有可能互相买卖遭到反诉。



欧洲比亚迪诉讼追讨货款纠纷,互相买卖存风险?!

2016-03-28


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2014、2015年度报告,我们整理出了以下相关案例:


BYDEuropeB.V.(以下简称“欧洲比亚迪”)与UpsolarCo.,Ltd(优太(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纠纷

     

因UpsolarCo.,Ltd拒不履行其与欧洲比亚迪签署的《采购合同》、《产品订单》和《补充协议》项下的按时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擅自主张单方解除《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文件,欧洲比亚迪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UpsolarCo.,Ltd承担并支付剩余货款1,698,640.16美元、成品库存货款1,548,981美元、瑕疵品库存货款135,608美元、延迟付款违约金338,322.92美元、擅自解除合同违约金1,691,614.58美元、申请人垫付运费64,000美元、备料损失1,663,018美元、申请人主张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0美元,并承担该案全部仲裁费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12年4月6日正式受理该案件。2012年7月5日,UpsolarCo.,Ltd向仲裁庭提起仲裁反请求,要求裁决欧洲比亚迪向其返还其已支付的预付款197,295.84美元,以及主张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0美元(暂计)。仲裁庭于2012年10月19日、2012年11月15日分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2年12月28日仲裁庭做出最终裁决,支持了欧洲比亚迪的所有仲裁请求,要求UpsolarCo.,Ltd在裁决生效日起30日内向欧洲比亚迪支付货款、违约金、运费、备料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7,240,184.66美元。

   

2014年6月16日,欧洲比亚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就仲裁裁决进行强制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UpsolarCo.,Ltd去向不明,除扣划的人民币65,973.6元收缴为执行费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14年9月9日下达了执行程序终结裁定书。




BYDEuropeB.V.与优太太阳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浙江优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优太”)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5月21日,BYDEuropeB.V.(下称“欧洲比亚迪”)作为原告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优太太阳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太太阳能”)、浙江优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优太”)对第三人UPSOLARCO.,LTD(优太(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优太”)履行《采购合同》及其相关协议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向欧洲比亚迪支付国际优太拖欠的货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共计美元$7,240,184.66(折合人民币45,537,865.4375元),以及仲裁费用人民币576,432元,且加倍支付以上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嘉兴中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了本案。欧洲比亚迪同时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查封优太太阳能、浙江优太名下价值人民币13,240,400.28元财产。嘉兴中院于2014年7月1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优太太阳能、浙江优太的银行存款13,240,40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嘉兴中院于2014年8月13日、9月23日、2015年1月29日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2月10日制作了一审判决书,裁定驳回欧洲比亚迪的所有诉讼请求。欧洲比亚迪在收到判决书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于2015年3月4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淅江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为支持欧洲比亚迪的所有诉讼请求。浙江省高院于2015年4月29日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比亚迪”)与嘉兴优太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优太”)的购销合同纠纷


2012年1月10日,嘉兴优太太阳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因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比亚迪向其支付合计11,010,036.23元的货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计290,763.63元以及承担该案诉讼费用。因管辖异议,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最终裁定,本案移交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12月26日嘉兴优太向嘉兴南湖法院提起撤诉申请。2012年12月28日,嘉兴南湖法院作出裁定:准诉嘉兴优太撤回起诉。


2013年2月8日,嘉兴优太太阳能有限公司再次作为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上海比亚迪向其支付11,010,036.23元的货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85,264.62元以及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2013年4月10日、5月20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下达了一审判决,判决上海比亚迪偿付嘉兴优太货款11,010,036.2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承担案件受理费。上海比亚迪不服一审判决,于2013年9月13日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上海比亚迪不支付嘉兴优太货款11,010,036.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改判由嘉兴优太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并于2014年1月26日出具了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上海比亚迪应向浙江优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优太”)支付11,010,036.23元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注:庭审进程中嘉兴优太更名为“浙江优太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优太在判决生效后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向上海比亚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上海比亚迪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或向法院报告近一年财产状况。该案业已进入执行程序,上海比亚迪已经将相关款项划入松江法院指定账户,并申请另案冻结该款项。




【相关阅读】


有兴趣的朋友建议查阅《比亚迪欧洲有限公司(bydeuropeb)等诉优太太阳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嘉商外初字第12号]的判决书,可以看看上述公告中的《采购合同》是否在比亚迪欧洲公司和优太国际公司之间产生独立合同关系;浙江优太公司、优太国际公司是否存在业务混同致使交易相对方无法分清交易对象?上海优太公司、浙江优太公司、优太国际公司在比亚迪欧洲公司与优太国际公司买卖单、多晶太阳能组件交易期间,是否存在账簿、账户混同等导致各公司财产严重混同、丧失了各自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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