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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加班就构成违纪?公司被判赔20万元


韩某某于2004年9月入职江苏省苏州某电子公司从事模具科钳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0月,该公司以韩某某“不配合公司政策,积极度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后来韩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0余万元。经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电子公司进一步阐述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称韩某某自2019年年初以来持续6个多月不服从加班安排,工作态度明显不如公司资深员工,公司相关业务、人力、财力也被拖累,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



韩某某对此辩称,其每月基本都有加班情况,虽然加班时间不一,但已经配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了,也未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公司“不同意加班就构成违纪”的说法,韩某某并不认同,表示自己从未在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上见到过相关规定,即便单位加班氛围好,自己也有选择的权利。


经查明,韩某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240元。他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工作奖金及加班工资等构成。根据他提供的工资表复印件来看,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间,除了2020年1月及2月外,其他各月确实载明有加班费金额。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赔偿员工20余万元。电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苏州劳动法庭依法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电子公司以“不配合公司政策,积极度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在仲裁庭审中明确“不配合公司政策、积极度差”就是指不配合加班,而在庭审中,公司对被告韩某某举证的附有加班记录的工资表复印件真实性并无异议。除此之外,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就加班事宜与工会、韩某某协商一致,且对加班时限作出过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安排。相关做法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综上所述,原告电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该案下判后,电子公司自觉按判决书要求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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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刘馨开

         校对 | 刘伟宏

         审核 | 陈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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