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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办公期间,可以强制要求员工调休吗?



国庆小长假已经过去,但部分地区的上班族因疫情防控要求居家办公,那:


●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应该怎么发?

●居家办公期间可以安排调休吗?

●居家办公期间可以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各地规定有所不同

小编汇总了部分地区以供参考



01

居家办公工资应该怎么发?


一、北京


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事宜,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上海


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到:


鼓励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问题。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三、江苏徐州


企业因政府采取停工停业等紧急措施导致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不超过30天。


四、浙江


浙江省明确对患有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五、其他城市


如果当地没有发布明确关于居家办公期间,工资发放的规定,那么就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执行。


隔离期间,员工正常工作的,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员工工资;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为一个月)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金额给员工发放工资;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员工正常上班的,企业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员工支付工资;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员工没有上班的,企业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5%给员工支付生活费。



02

居家办公期间企业如何做好用工管理?



一、因受疫情影响员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如何处理?可否安排年休假?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根据人社部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且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根据人社部规定,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关于在此情形下企业是否可以单方安排年休假,法律规定企业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实践中观点并不统一。


企业可依据当地规定并结合企业实践处理。


例如:


北京市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则企业可单方安排年休假。


对于部分地方明确规定应与员工协商的,例如苏州市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则原则上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带薪年休假为宜,或至少履行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的程序。 


二、企业不能复工或员工不能复工的,可否按停工停产处理?


原则上,企业停工停产应指企业实际停止经营。


如企业因疫情影响实行停工停产,则建议企业做出董事会决议并向员工公告实行停工停产,并应实际停工停产。


在此情形下,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生活费(北京是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实践中,企业是否可部分停业并适用前述特殊工资政策,多数地方没有明确规定。


三、在企业无法全面正常复工时,可否安排综合调剂休息日?


目前有一些省市规定企业可以在年度内综合调剂休息日,例如:


北京、深圳,则企业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在年度内调剂休息日,但应明确告知员工并留存必要的记录。


上海市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依据该规定,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并留存书面记录。


部分省市规定企业受疫情影响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可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部分地方规定可以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或规定提高审批效率。


因此,企业也可以根据当地政策在疫情期间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获得批准后也可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


四、在疫情管控阶段,试用期员工的试用期可以顺延不?是否可以因为试用期不合格而辞退试用期员工?


企业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或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的,可以变更试用期时间,但是变更天数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规定。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但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有证据证明员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ND



来源 | 51社保网编辑 | 刘馨开校对 | 刘伟宏审核 | 陈红梅版权声明 | 本公众号所推送文章、图片均非商业用途,文章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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