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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工形式下,认定工伤受劳动关系限制吗?

河北人社 2023-03-08



 案情 

某钢结构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陈某,陈某自己招用张某等人施工。一天,张某在厂房盖瓦时不慎摔下来,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额颞顶叶挫裂伤、腰椎第二节脱位、胸骨柄骨折、双肺挫伤。


事后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钢结构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 

钢结构公司认为,该公司从未招用过张某做工,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张某被认定工伤显属不当,应予撤销。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通常情况下,认定工伤应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但在某些特殊用工形式下,认定工伤并不受劳动关系的限制。钢结构公司将承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陈某,陈某招用张某在承包的工程中摔倒受伤,钢结构公司应为承担张某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钢结构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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