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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乌什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2018-03-23 乌什县宣传中心 乌什零距离

乌什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一、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持有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以下的农牧民(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牧民),均可以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二、否决条件或暂缓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或暂缓办理: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中拥有汽车、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等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无关的消费品;

(三)不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的;

(四)对已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而不愿接受调查核实的;

(五)核查收入中遇到如存款数量、隐性收入无法核实的;

(六)有劳动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但不积极从事生产劳动的;

(七)拒绝参加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或其他义务劳动的;

(八)拒绝参加劳务输出或职业技能培训的;

(九)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十)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十一)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手续不全,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

(十二)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进行房屋装修,或有富余私产房屋的;

(十三)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申请参加朝觐的;

(十四)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如传销)或非法宗教活动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五)因好逸恶劳、游手好闲、喝酒、吸毒、赌博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六)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

(十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履行九年义务教育政策或其它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十八)无理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经教育不改的;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与发放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推荐、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

(一)凡申请享受农牧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收入证明。如实写明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生活状况、收入情况和导致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2、户籍证明。包括户主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审核、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二)村委会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家庭收入核实。组织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情况如实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重点评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评议意见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确保客观、公平、公正。

3、公示。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及时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拟保障金额、民主评议意见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4、上报。将所有申请人申请表、村民民主评议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及审批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核。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采取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核算等办法,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并结合村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2、公示。将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在其所在村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3、填表。经公示无异议、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对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

4、上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查。对乡(镇)上报的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地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

2、审批。经审查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明确补助数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

3、公示与告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由乡(镇)委托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审批意见、保障数额、管理审批机关监督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人,县民政部门应委托乡(镇)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县民政部门进行复核。

4、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对象的权利。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村民,经管理审批机关批准,均有从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获得低保帮助的权利,按每季度或半年领取低保金或实物,受法律保护,有提出意见、申诉、申请行政复议、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二)保障对象的义务

1、保障对象当其家庭成员或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所在村委会;

2、村委会对低保对象入户调查和审批机关对低保对象抽查时,低保对象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家庭收入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有劳动能力的农牧民,应当参加其所在村委会组织的劳务输出和公益性劳动;

4、人户分离的保障对象必须每半年主动给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报告家庭收入变更情况。若不及时主动报告,将于次月起停发保障金。

来   源:县民政局

编   辑吐松古丽

终   审熊遇红

投稿邮箱:wsxxc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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