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吃野生动物?当心到纪委喝咖啡!到医院吃药!
撰稿:张秩通 漫画:凌华
中央“八项规定”和野生动物保护
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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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大家可能有点“蒙圈”,两者貌似八竿子也打不着。
不急,且听我慢慢道来,咱们先来看看2016年以来的几则媒体报道。
2016年4月26日新浪网报道
湖南省娄底市对部分违法八项规定的案例进行通报,经查,双峰县规划局2014年7月餐饮消费以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双峰县纪委给予县规划局党组成员刘平山、办公室主任李玉菊行政警告处分;对县规划局局长刘迪怀、纪检组长宋德昊进行诫勉谈话。
2016年5月26日《 人民日报 》报道
江西省纪委通报相关违反八项规定典型案例,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铅山县虹桥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单位食堂接待客人用餐过程中,11次采购野生保护动物制作菜肴,分管副所长祝益恒负直接责任,所长侯世武负主要领导责任。经铅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祝益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侯世武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9 月13 日《现代快报》)报道
宿迁市纪委发布的《关于违规吃请和公款吃喝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指出,泗阳县高渡镇、宿豫区顺河街道办、湖滨新区皂河镇等基层政府在公务接待中食用野鸭、野鸡等野生动物遭到了通报批评。
读到这里,大家可能有点疑惑。仔细学习“八项规定”全文,发现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就奇怪了,那为啥以上案例中相关公务人员食用野生动物菜肴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呢?
经请教专业人士并仔细研究
答案是这样的:
我们平时所讲的“八项规定”其实是“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系列配套制度文件的统称,规范的提法是叫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这些制度文件不仅有中央的,也有省市、区县的,内容相当之多,涵盖了从“舌尖”到“车轮”、从月饼贺卡到烟花爆竹的多个方面,其中2013年12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要求,“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这也就是以上案例中相关公务人员食用野生动物菜肴的行为被通报的直接原因。
读到这里,大家可能会十分好奇,这些国家公务人员到底是吃了啥野生动物菜肴被通报了呢?甚至有人还会发出这样的疑问“啥动物算是野生动物呢?”,“哪些野生动物又算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呢?”。
容我慢慢道来
先说说“野生动物”
哪些动物是野生动物?
苍蝇蚊子是不是野生动物?
这是大家经常会搞不清楚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我国早在1988年就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并进行了多次修订。目前我国执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野生动物保护法》
对“野生动物”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即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些野生动物也就是我国目前法律明确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脑子有点乱
刚刚不是说“野生动物”吗?怎么一下子出来了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这么多的定语啊!有点乱啊!没关系!让我帮大家捋一捋。
首先
不是所有动物都是野生动物,只有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才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其中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有关国际公约的野生动物(目前,我国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有大熊猫、虎、穿山甲、熊等420种,列入CITES国际公约的野生动物有象、非洲狮等超过5600种,至于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上海为例,上海市重点保护动物有46种(类),上海分布的蛙类、蛇类及白头鹎等鸟类都是本市重点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又称“三有”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于2000年8月颁布了相关“三有”动物名录,其中包括哺乳动物88种、鸟类707种、爬行动物395种、两栖动物291种,合计1481种,此外还包括昆虫120属的所有种和另外110种。
至于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其实划分很简单,即分别指生活在陆地上和水中的野生动物,其中陆生野生动物由林业部门管理,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部门管理。
再说说上海常见的“野生动物”菜肴
说到上海地区常见的“野生动物”菜肴,这还真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综合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管理等相关专业部门近年来查处有关案件及日常管理的情况,答案基本如下:上海地区常见的“野生动物”菜肴包括有:熊掌、穿山甲、鹿肉鹿茸、鸵鸟、鳄鱼、乌龟、蛇类、娃娃鱼、鲟鱼等。此外,在上海地区还有一些有地域“特色”的野生动物菜肴,比如崇明、南汇、奉贤等滨海地区有食用野生鸟类的不良习俗;青浦、金山等地区有加工食用“熏拉丝”(即用蟾蜍制作的一种食品,蟾蜍系上海市重点保护动物)的陋习等。
在此郑重提醒大家,食用“野生动物”菜肴不一定违法(比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法来源的、人工繁育的梅花鹿、马鹿、鸵鸟、美洲鸵、尼罗鳄、暹罗鳄、湾鳄、大东方龟、虎纹蛙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是可以食用的),但是根据两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国家公务人员食用野生保护动物菜肴却是违反“八项规定”的。
还要说说食用“野生动物”的各种“危险”。其实,食用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仅仅是违反“八项规定”这么简单,其实还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危险”。
危险一:
传染病及寄生虫。根据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食用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多是未经卫生防疫和检疫的,可能会引起高致病性禽流感、SARS等人畜共患疾病。此外,根据上海市林业局和上海市农科院联合开展的相关研究结果显示,蛙、蛇等野生动物体内寄生着线虫、吸虫、绦虫、棘头虫等各种寄生虫,其中有相当比例的寄生虫是人畜共患寄生虫。近年来,各大媒体报道由于群众生吃蛇胆、吃青蛙等行为而造成的双目失明、脑中风的案例屡见不鲜。
危险二:
各种毒药残余。据我了解,目前本市仍然存在那么一小撮犯罪分子不时顶风作案,在崇明、南汇等滨海滩涂湿地地区通过投撒“呋喃丹”等烈性毒药毒杀野鸭等野生动物,而这些被毒杀的野生动物往往被出售给部分无良黑心小饭店后,未经去毒处理,直接加工成“老鸭煲”等野生动物菜肴出售给各路具有猎奇心理的消费者。这些毒药残留在野生动体内,如果达到一定量级将会影响食客的生命安全,即使不影响生命安全也会给食客的肝、胃、肠、肾等器官带来损伤。
危险三:
可能会触犯《刑法》而锒铛入狱。根据我国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相关规定,出售、收购、利用、食用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上文提到的合法来源的、人工繁育的9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除外)及其制品的,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而锒铛入狱。2017年初,网络曝光的“广西官员请吃穿山甲”及深圳一个网名为“绽放的多多”的网友多次在微博上晒图称食用穿山甲的案件,相关当事人均已受到了法律制裁。
马上就是戊戌农历新年了,又到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的高发期,在这里再次郑重提醒大家、特别是国家公务员人员,要自觉践行绿色发展要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决抵制乱食“野生动物”制品的不良习俗,新时代,新气象,过一个欢乐、祥和、绿色、生态的中国年。
(本文作者长期从事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工作,目前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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