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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通报,这家中介公司被点名批评了

点击蓝字关注👉 今日闵行 2020-09-01


日前,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被专门点名了,在中介行业内通报批评。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4月7日,区交易中心市场监察监管科收到12345平台转来信访人周女士的投诉,她反映上海程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意图赚取房屋差价的违规行为。


经查,上海程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卖出方周女士出售某小区23号303室房屋提供了居间服务。2019年10月26日,程祥公司与卖出方、买受方签订了三方居间合同,该合同中设置了“乙方自签署本居间之日直至办理为乙方名下产权期间,乙方有权转让、变更、增加减少产权人,若乙方转让甲方无偿配合,溢价收益或亏损损失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承担”内容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涉嫌中介机构通过转手倒卖赚取房屋差价和帮助买房人倒卖房屋逃避税收,也剥夺了出售方主张要回房屋差价的权利,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祥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区交易中心及浦江镇房管办事处于5月14日,共同对程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指出了该司在居间服务中存在的违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不得继续使用包含相关违规内容的格式居间合同,并妥善处理好由此可能引发的居间纠纷。


约谈之后,程祥公司负责人表示会立即落实整改,并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活动“十做·十不做”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房地产居间服务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对程祥公司的这一违规行为在闵行区中介行业中予以了通报,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认真梳理居间合同格式条款,凡存在上述违规内容的格式条款,都应予以整改。




相关负责人解释道,这起纠纷是由于中介公司的不规范操作所引发,而此类做法在中介行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故在中介行业内进行了通报,希望我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中吸取教训,依法依规、规范操作。

    


房产交易市场已经复苏,在交易中,应当遵守相应规范,市民也要擦亮眼睛,选择可靠及有资质的房产中介。



最后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房地产经纪活动“十做”、“十不做”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当做到“十做”

    1、经纪机构开展经纪业务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持证经营。

    2、经纪业务应当由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3、经纪机构应当在现场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业务流程、合同文本、公司投诉处理电话等规定内容。

    4、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台账,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经纪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居间引发的纠纷投诉承担首要调处职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5、经纪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包含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所规定内容的书面经纪服务合同,经纪合同应当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经纪人员签名。

    6、签订经纪合同前,经纪机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告知房屋市场参考价、交易涉及的税费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区房管局明确要求告知的相关事项。

    7、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另行签订合同。

    8、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经纪业务,应当查看房屋的权属、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9、经纪机构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经纪机构应当代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

    10、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资金划转应当经过资金支付方和经纪机构签字和盖章。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十不做”

    1、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3、通过虚构房源、虚标价格进行虚假宣传,虚签网上交易合同恶意锁定房源。

    4、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赚取差价。

    5、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隐瞒房屋查封、附有违建和抵押等重要信息。

    6、诱导和协助当事人提供或伪造虚假材料以规避房屋限购、限贷等政策。为当事人规避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7、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以及“群租房”出租等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8、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9、收取未予标明的和法规所明确不得收取的费用或实施价格欺诈。未完成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未达到约定标准强行收取佣金。多家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业务按照多宗业务收取佣金。

    10、强迫委托人选择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供首付贷等违规金融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闵行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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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逸
编辑:李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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