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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亚美导读】王胜德是青海省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他在一审判决后上诉,上诉理由之一,是自己在被“双规”前已约定要向领导汇报,因“双规”导致自首未能实施,自己应该属于自首。这种情况算不算自首呢?法院认不认呢?

 

被省委书记痛批的厅长 ,先来认识一下王胜德。这是一位因被省委书记痛批上过《人民日报》的厅级干部。


《人民日报》2016年12月6日报道,在青海省直单位省管干部廉政警示教育大会上,省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王胜德的违纪违法事实被作为典型通报。王胜德在两个单位担任“一把手”期间,带头搞不正之风,共有15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及此案,而且都是其直接下属,系统风气被严重带坏,政治生态被严重污染。


时任青海省委书记王国生痛批:“王胜德案件十分典型,影响非常恶劣。”


2016年10月20日,王胜德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根据青海省纪委的通报,王胜德不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而且违反多项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


王胜德落马后,其作为反面典型对全省干部进行警示教育成为当时青海的一件大事。青海省纪委以王胜德违纪违法为主要内容,摄制了警示教育片《权祸——青海省司法厅原党组书记厅长王胜德案件警示录》教育宣传片,该宣传片在青海省多个机关单位被组织集中观看。


西宁市城中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王胜德犯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王胜德觉得量刑有点重,提出上诉。


在王胜德的上诉过程中,王胜德称,他在被“双规”前曾通过电话、短信联系省委和省纪委领导秘书,要向领导汇报他在北京购房款的基本情况,但在约定的时间汇报之前就被“双规”,导致自首行为未能实施。他认为,根据规定,他的行为视为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应认定为自首。


西宁中院在判决中指出,经查,王胜德在被“双规”前确实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过省委和省纪委领导秘书,但该电话内容无法核实,不能形成客观证据,短信内容也不能证明联系秘书是要向领导汇报违纪情况,王胜德的行为未能形成主动投案的客观事实,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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