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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10万!因食品抽检不合格,我市这些商家被通报!
关于对18批次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4号)
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将18批次涉及我市的总局转移和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7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在乐至县文轩桶装水门市抽取1批次包装饮用水(生产厂家:四川斯普林水业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向阳镇瓦店村九社,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1年8月13日),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四川斯普林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大写:捌拾元整)。
2、排查整改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9日对四川斯普林水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生产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二、四川省美好嘉利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妙龙雪饼(焙烤型膨化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6日,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在雅安易购美家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荥经分店抽取1批次妙龙雪饼(焙烤型膨化食品)(生产厂家:四川省美好嘉利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广汉市长春路三段,规格型号:508g/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22日),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四川省美好嘉利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83.20元(大写:捌拾叁元贰角)。
2、排查整改
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8日将检验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开展食品安全生产自查整改工作,严格把控食品生产各环节,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并于2021年11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绵竹市剑南街道万家红火锅店经营部的鲜豆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4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以监督抽检的形式在绵竹市剑南街道万家红火锅店经营部抽取1批次鲜豆腐(生产/购进日期:2021年9月14日),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调查,经查,绵竹市剑南街道万家红火锅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3)排查整改。
经排查,由于绵竹市剑南街道万家红火锅店在购进食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购进食品的时候进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食品安全。
四、绵竹市剑南街道陈杨水产经营部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4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以监督抽检的形式在绵竹市剑南街道陈杨水产经营部抽取1批次泥鳅(生产/购进日期:2021年9月14日),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调查,经查,绵竹市剑南街道陈杨水产经营部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十三条的规定,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由于绵竹市剑南街道陈杨水产经营部在购进食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绵竹市剑南街道陈杨水产经营部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购进食品的时候进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确保食品安全。
五、绵竹市土门食品厂生产的焦糖色(食品添加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7日,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以监督抽检的形式在绵竹市土门食品厂抽取1批次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生产日期:2021年9月4日,规格型号:30kg/桶),经检验,“总氮”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绵竹市土门食品厂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不符GB1886.6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查封的“食品添加剂.焦糖色”56桶(30kg/桶);(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由于绵竹市土门食品厂在生产该批次产品时,氨法工艺不标准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氨法工艺,延长反应时间,确保食品安全。
六、江苏秦淮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光华路连锁店销售的、标称由德阳市蜀仙精酿曲酒厂生产的老窖特曲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9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监督抽检的形式在江苏秦淮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光华路连锁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德阳市蜀仙精酿曲酒厂生产的老窖特曲酒(规格型号:500ml/瓶 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2021-06-25)。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德阳市蜀仙精酿曲酒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6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8元(大写:贰佰零捌元整);(2)罚款980元(大写:玖佰捌拾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德阳市蜀仙精酿曲酒厂对现有设备进行排查,发现该批次生产的时候,灌装机未清洗干净,上批次50度酒还有残余,造成部分产品酒精度不合格。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1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德阳市蜀仙精酿曲酒厂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七、旌阳区黄许镇四季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5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现场抽检方式在旌阳区黄许镇四季水果店抽取了1批次香蕉(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09-24)。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旌阳区黄许镇四季水果店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0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元(大写:拾陆元整);(3)从轻予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日责令旌阳区黄许镇四季水果店立即停止销售问题产品,清理从同一家购进的水果,对超标农残产品进行召回,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履行查验和索证索票;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1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旌阳区黄许镇四季水果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八、旌阳区佳龙商贸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德阳市宏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四川白醋(复合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2日,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现场抽检方式在旌阳区佳龙商贸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德阳市宏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四川白醋(复合调味料)(规格型号:520ml/瓶;生产日期:2021-07-17)。经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德阳市宏源食品酿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5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750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叁拾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由于德阳市宏源食品酿造厂生产环节品控未达标造成不合格。中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旌阳区佳龙商贸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条的规定,但其严格履行了索票索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经营单位旌阳区佳龙商贸经营部履行了索票索证、进货查验等义务。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9日责令旌阳区佳龙商贸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问题产品,并保证不再采购同批次产品;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履行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旌阳区佳龙商贸经营部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九、旌阳区黄许镇老翁鱼府经营的、标称由舒心餐具清洗消毒配送中心生产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5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现场抽检方式在旌阳区黄许镇老翁鱼府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舒心餐具清洗消毒配送中心生产的复用餐饮具(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10-14)。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旌阳区黄许镇老翁鱼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30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排查整改
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9日责令旌阳区黄许镇老翁鱼府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清理从同一家购进的餐具,提供合格餐饮具供消费者使用;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1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旌阳区黄许镇老翁鱼府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十、河南南召县惠万家城市广场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德阳市玉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仔面(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4日,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现场抽检方式在河南南召县惠万家城市广场购物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德阳市玉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仔面(调味面制品)(规格型号:190克/袋;生产日期:2021-09-1)。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德阳市玉峰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6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1.78元(大写:叁佰捌拾壹元柒角捌分);(2)罚款人民币3250元(大写:叁仟贰佰伍拾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进行排查,发现该批次产品会因为时间、气温、运输、储存条件不达标都有可能导致酸价超标。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更改生产工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德阳市玉峰食品有限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十一、旌阳区香甜早餐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3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现场抽检方式在旌阳区香甜早餐店抽取了1批次油条(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10-23)。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旌阳区香甜早餐店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0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从轻处罚,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操作不当造成。旌阳区香甜早餐店当日未买到油条膨胀剂,店里也无天平秤,因文化水平低使用了明矾导致不合格。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改用油条膨胀剂,并购买天平秤。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旌阳区香甜早餐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十二、德阳市区邓氏拉面馆经营的餐碗、餐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9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现场抽检方式在德阳市区邓氏拉面馆抽取了2批次标称餐具(名称:餐碗;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10-29)、(名称:餐杯;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10-29)。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德阳市区邓氏拉面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3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排查整改
不合格原因为清洗不彻底造成。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责令德阳市区邓氏拉面馆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消毒柜的餐具保证消毒时间足够,保证流水彻底清理清洗干净所经营使用的餐具;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德阳市区邓氏拉面馆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十三、旌阳区黄许镇杨老四干杂店销售的干山药、干百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5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现场抽检方式在旌阳区黄许镇杨老四干杂店抽取了2批次产品(名称:干山药 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11-5)(名称:干百合 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11-5)。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抽检时未填写生产企业相关信息。据调查,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购买该两批次的食品供应商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所以该批次不合格(问题)食品生产环节核查处置任务无法进行。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旌阳区黄许镇杨老四干杂店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0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8元(大写:壹佰零捌元整);(3)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日责令旌阳区黄许镇杨老四干杂店立即停止销售问题产品,对超标产品进行召回,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履行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旌阳区黄许镇杨老四干杂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十四、旌阳区黄许镇梦婷干杂店销售的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0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现场抽检方式在旌阳区黄许镇梦婷干杂店抽取了1批次山药片(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5-20)。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抽检时未填写生产企业相关信息。据调查,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购买该批次的食品供应商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所以该批次不合格(问题)食品生产环节核查处置任务无法进行。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旌阳区黄许镇梦婷干杂店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8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日责令旌阳区黄许镇梦婷干杂店立即停止销售问题产品,对超标产品进行召回,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履行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旌阳区黄许镇梦婷干杂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十五、旌阳区富华干杂店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4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现场抽检方式在旌阳区富华干杂店抽取了1批次干山药片(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5-25)。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抽检时未填写生产企业相关信息。据调查,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购买该批次的食品供应商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所以该批次不合格(问题)食品生产环节核查处置任务无法进行。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旌阳区富华干杂店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6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2元(大写:柒拾贰元整);(3)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责令旌阳区富华干杂店立即停止销售问题产品,清理从同一家购进的蔬菜干制品,对超标产品进行召回,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履行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旌阳区富华干杂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十六、旌阳区孝感街道王朝干杂店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4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现场抽检方式在旌阳区孝感街道王朝干杂店抽取了1批次干山药片(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10-15)。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抽检时未填写生产企业相关信息。据调查,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购买该批次的食品供应商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所以该批次不合格(问题)食品生产环节核查处置任务无法进行。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旌阳区孝感街道王朝干杂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大写:壹拾肆元整);(3)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责令旌阳区旌阳区孝感街道王朝干杂店立即停止销售问题产品,清理从同一家购进的蔬菜干制品,对超标产品进行召回,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履行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旌阳区孝感街道王朝干杂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来源 | 德阳市市场监管局官网
编辑 | 刘娅 责编 | 张庆 杜敏 孙畅 监制 | 张举 袁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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