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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在主城区内规范悬挂条幅的通告

关注饶河 2021-04-27

       为进一步提升市容环境品质、打造整洁有序市容环境、提高群众生活品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市容市貌提升行动的安排部署和贯彻落实双政办规〔2020〕20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市容环境综合提升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双鸭山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依法批准在市区主要街路的隔离栏、绿化树木、绿化带、桥梁护栏、路灯杆等设施上悬挂横幅、广告等行为,因特殊原因确需悬挂的及其它特定事项,需经双鸭山市市容环境综合提升整治办公室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悬挂。
       二、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三、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时限、外型尺寸、材质及景观效果图制作设置,并安装牢固。
       四、户外设施出现污损、字迹残缺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超过设置时限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
       五、经批准或备案悬挂横幅、宣传栏的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及时维护,确保完整美观,并在到期后立即组织清除。对于阶段性、集中性重大活动的宣传标语,一般应在活动结束之后三日内自行清除。
       六、未经批准或备案已经悬挂横幅和设置宣传栏的单位,必须在2021年4月30日前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市容环境综合提升整治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违规设置宣传栏、悬挂条幅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打造干净、整洁、有序、靓丽的城市环境。
双鸭山市市容环境综合提升整治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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