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
(一)提供借款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
(二)提供借款时,需签订借款协议,留存支付凭证
1、借款时,应由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或借条,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内容包括:
(1)借款人信息:需在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金额、利息: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利息的约定应遵循法律规定的上限,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款用途:注意若债权人已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如:赌博)的,则该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4)支付方式:建议通过转账方式,需载明银行账号,若通过现金提供借款,务必留存收条:兹收到…提供的借款人民币…元;
(5)还款时间:需明确还款时间;
(6)逾期利息或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①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争议解决及管辖法院;
(8)签字:借款合同或借条、收据等借款凭证需借款人签字摁手印,若不止一页,需借款人在齐缝处摁手印。
3、追讨借款,需注意诉讼时效
债权人提供借款后,应尽可能了解借款人的资金情况,观察其是否出现资金周转难题,或出现转移财产的苗头,或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拒不还款,那么,债权人应当在初步确认该信息的情况下尽快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各地法院要求不一)。主张债权过程中,需注意:
1、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财产(如银行账户、房产)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2、保全过程中,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注意及时提醒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司法实践中,若是债权人未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法院不会主动续保,因此应牢记到期时间点,提前提醒法官续保。若债权人有委托律师代理,依然应当提醒律师及时提交续保申请,否则律师难免出现疏漏,使债权人蒙受损失。
无论债权人是否享有抵押权,在起诉时均建议申请财产保全,原因在于:司法实践惯例是经由首封人申请,由首封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且人民法院在对财产进行分配时,会酌情给予首封申请人略高份额的分配。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若作为首封人,将掌握拍卖被执行房产的主动权,如果抵押权人非首封人,那么会受到首封人及首封法院的牵制,不利于尽快实现债权。
对于民间借贷的正式监管要晚于银行借贷,因此民间借贷也存在着许多暂时无法全面预测到的风险问题。在借贷关系发生时,对于借据书应书写规范,防止歧义,在填写借贷合同时,应该注意空格的地方,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对于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不容小觑,提前对风险进行预防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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