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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为什么要支持合作社发展(图)

2015-01-26 2014年11期 中国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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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是一个既成事实,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那么,财政为什么要支持合作社发展?这是一个逻辑基点问题。

首先,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具有弱质性特点,面临着比其他产业更高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扶持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次,农户也具有弱质性特点,必须得到政府的扶持才能成为平等的市场主体。我国农户的弱质性主要表现在:(1)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必然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2)我国人地矛盾突出,农民收入很难通过市场得到保证;(3)相对而言,农业劳动者的文化素质较低,进而劳动生产率也较低,劳动收入也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提高。

农民合作社正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的联合性组织。但是,并非只要联合起来,农业风险就自然消除,农户的小规模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就立即解决。联合只能解决部分问题,如生产要素的替代和引进等。从国际经验看,只有得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农民合作社才能稳定发展,农业的市场风险才会有效化解,农民的收入水平才有可能不断提高,并有可能接近或达到其他产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再次,农民合作社与农户的利益一致,政府通过扶持合作社可以促进农业持续发展,从而提高支农效率。在政府支农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有限的资源如何安排才能达到效率最优呢?这对政策切入点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解决农产品市场问题是农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对此,政府有许多选择:一是由政府支持建立一个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这种方式对农产品特征要求高,适用范围小,成本高,对于大部分农产品而言并不可行。二是通过支持龙头企业解决农产品市场问题。这种方式正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所提倡的,也具有一定带动农户的作用,但在现实中往往运行效果不甚理想。原因在于企业与农户的最优目标不一致,由此导致两者的信息不对称,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种博弈通常既不利于维护农民权益,也不利于农产品市场的持续增长。上述两种方式都不是公共政策的最优选择。第三种方式是通过支持农民合作社,提高农户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力量。农民合作社是独立农户与企业或市场之间的中间性组织,合作社掌握市场需求和农户信息,作为市场主体代表农户与企业谈判,或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从国际经验看,发达国家的政府都通过扶持合作社带动农业发展。

还有,农民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具有正外部性,它兼顾社会公平,必然影响自身效率,因此应得到公共政策的支持。政策支农最好的抓手是合作社,但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合作社是否需要扶持呢?从国内外的实践中看,农民合作社既有民主管理的性质,又起到中介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还是一个经济实体。这就使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具有正外部性,排他性不强,容易产生“搭便车”现象。如果没有公共政策扶持,合作社将很难自发产生,或容易演变为“异化”的合作社。当前我国农民人多资源少、兼业化程度高,农户成立合作社的机会成本很高,合作社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机制决定了其效率是低下的,必须得到政府公共政策的扶持,才能补偿其效率损失。

当然,财政如何科学有效地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则是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以后再论。

作者:徐旭初;来源:[2014年第11期]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10JJD790017)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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