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永康的群主别怕!“群主对群成员言行担责”纯属误读
第9条规定如下: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那么,《规定》所指的“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以下统称群主)担责”究竟指的是哪些责任?群主该如何管理互联网群组?在什么情况下,群主须承担法律责任?记者就这些问题分别采访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
“群主对群成员言行担责”纯属误读
北京的张女士属于网络活跃人物,在微信、QQ、微博都建了很多群,她向记者表示,群太多了,管理风险太大,感觉《管理规定》10月8日施行后,自己可能随时有“进去”的可能,所以准备退出或解散一些群。据记者调查,和张女士持相同想法的群主不在少数。
对这种退群的想法,王卫国对记者表示,这可能是因为一些网友对《规定》出现了误读。有人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理解为“一旦群成员违法违规,就要追究群主的法律责任”,这其实是对《规定》的错误理解。
对“触法”群主如何处罚
《规定》中,网友们特别关心的还有第10条中提到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什么情况下群主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将受到哪些处罚?
其实在《规定》出台后,朋友圈中就不断有人传播公安机关、法院处理过的一些有问题的群主被拘留或作出其他处罚的案件信息,一些群主坦言“很有压力”。
王卫国对记者表示,把这些案件信息与《规定》联系在一起发布,给人一种《规定》已经发挥作用、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后果”的印象,其实这是对《规定》的法律效力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是对广大互联网用户,尤其是广大群主们的误导。《规定》10月8日才施行。
他认为,利用群组发布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暴力、淫秽等非法内容以及虚假恐怖信息,损害他人声誉、散布他人隐私甚至用来实施各类刑事犯罪的事情并不少见,对这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惩罚,根据的是《规定》出台之前法律法规早就有的规定,不能和《规定》混淆。也就是说,即使不出台《规定》,群主如果有上述行为,也同样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认为,群主对于群内发布、传播信息的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疏于管理造成的损害后果,二是管理过程中有没有主观过错。如果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损害后果,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群主发现群成员违法违规而没有采取措施造成一定后果的情况下,群主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群主将首先受到来自平台方的处罚:“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对于一些网友列举出群主需要对群成员的信息发布和传播行为而承担的诸多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杨小军明确表示了反对:“这个观点实际上是让群主一人负担所有人的责任,甚至把管理部门的责任都归到群主身上。这既不客观,也不可能。”实际上,个人的责任还是个人承担,群主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是因为群主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他还认为,对于因传播虚假信息而违法违规的群主,应该尽量宽容,处罚操作标准应该更加细化。如果群主明知是谣言却仍然传播,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群主不知道或者难以判断所传播信息是虚假消息,则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