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前海有这些举措!
近日
由深圳市人社局等四部门
联合发布的
《深圳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实施细则》
已经正式开始实施
前海支持港澳地区
成熟的技能人才培训评价机构
申请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并在前海合作区内
开展技能人才培训评价服务
……
一起来看看!
《实施细则》支持港澳青年就业,梳理了现行政策中覆盖到港澳青年的就业促进政策。
一是补贴项目,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或者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包括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基层就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港澳青年实习补助和个人所得税差额补贴等。
其中,基层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补贴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8个月;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实施细则》新增了国际人才职称评价、高技能人才培训服务和社保跨境服务保障等内容。
要求建立国际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对重大产学研合作平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特殊评审。
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视同职称认可目录,将国际人才在境外的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成果、专业技术贡献和技术学术职务等作为职称评价依据。
实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直接采认,建立境外职业技能证书“白名单”制度,获得“白名单”中证书并在前海就业的港澳等境外专业人才,通过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后直接为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
同时鼓励港澳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内地院校、企业、机构合作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和实训基地。支持港澳地区成熟的技能人才培训评价机构申请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技能人才培训评价服务。
有力支持港澳青年
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
《实施细则》梳理了现行政策中覆盖到港澳青年的就业促进政策、创业扶持政策,新增了国际人才职称评价、高技能人才培训服务和社保跨境服务保障等内容,同时明确实施“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明确可购买港澳就业创业服务。
《实施细则》对港澳青年和初创企业进行界定。
港澳青年,是指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
初创企业,是指在深圳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合作社等。
《实施细则》支持港澳青年创业,梳理了现行政策中覆盖港澳青年的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创业可以申请包括初创企业补贴、社保补贴、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奖补、港澳项目落地配套资助等项目。
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0元。
场租补贴补贴标准每月最高为1560元,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从每人2000元-30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创业孵化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每年3000元,最长不超过2年。
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从每人2000元-每人10000元不等。
创业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可享受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入驻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优秀港澳青年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可按其获得赛事奖励金额给予100%落地配套资助,或者每个给予20万元的落地配套资助。
《实施细则》明确实施“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支持招募一批港澳籍人士作为职场导师,为港澳青年提供实习、岗位推荐、职业发展指导等服务。
对按要求提供服务的职场导师,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发放职场导师补贴,其中,对已就业学员的职业指导服务,每指导一次补贴200元,每个导师对单名学员的职业指导补贴累计不超过1000元;
对未就业学员的实习指导服务,补贴标准为100元/天,每个导师对单名学员的实习指导补贴累计不超过2000元;
对未就业学员的求职推荐服务,符合条件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或按4000元/人的标准追加补贴。
对接受人力资源部门邀请参加公益活动服务,补贴标准为1000元/次。以上补贴由职场导师自愿决定是否领取。
政府可购买
港澳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
《实施细则》明确,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通高等学校、社会组织、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载体引入港澳服务机构,为有意愿或已在深圳市学习工作的港澳青年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符合以下条件的港澳服务机构,可以作为引进对象:
属于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非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30%以上管理团队成员(或20%以上服务团队成员)拥有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
在粤港澳大湾区曾向港澳居民提供就业、创业、培训、生活服务的运营经验;
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愿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港澳服务机构为港澳青年提供内地政策咨询和申请协助服务;
或者提供量身定做且凸显港澳特色的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岗位推荐、资源推介等就业创业服务;
以及组织港澳青年交流学习活动,帮助有需要的港澳青年构筑“生活圈”“朋友圈”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服务数量、质量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0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购买服务费用,对同一人员服务次数不超过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