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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客户入股问题研究

2018-04-07 好友来稿 小兵研究

发行人在IPO之前引进公司的重要客户、供应商以及与此相关的PE成为公司的股东,待发行人成功IPO后这些与之有密切业务关系的主体共享上市的收益,这对发行人和上下游客户而言均是互惠互利的事情,符合双方的商业利益。

从过往的审核实践来看,这一问题也并不必然构成企业IPO的实质性障碍,只是有些问题需要合理解释清楚。

但是,在现行的IPO审核规则体系中,客户、供应商入股成为股东后,与此发生的交易便形成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的占比过高、价格不公允、入股前后的交易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就会有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之嫌,这就会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

1关注要点

从过往的审核案例、监管反馈来看,客户入股成为股东问题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1、看动因——客户入股要有合理的商业逻辑

解释客户入股的原因,最好是从双方合作历史、市场开拓情况、入股后双方的战略合作和资源互惠情况等商业角度来着手;

另外解释的就是入股的价格,如果有可比的公允价格,最好能够与公允价格保持一致,如果入股的价格较低,可能会存在通过降低投资价格来获取客户订单的嫌疑。

最后的落脚点是通过给监管一个合理的商业理由,来打消其对客户入股事项所带来的粉饰业绩、操纵利润、业务依赖、拿股权换订单等的疑虑,这些疑虑也是客户入股事项本身的疑点所在。

2、看比例——入股后的持股比例最好低于5%

一般认为超过5%的股东就算是大股东之列,要作为关联方进行信息披露,与其发生的交易也要认定为关联交易。如果客户入股后的持股比例超过5%,与其发生的交易就要做更为细致的披露,即使金额和占比都不算太高,也会让人对这一事项心怀疑虑;

如果客户入股后的持股比例低于5%或者是更低,甚至都可以不认定其为关联方,如果交易量不大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可以不做披露。因为入股比例越低,客户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就越小,发行人的话语权就越大。如果持股比例不高,且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但是,如果是对发行人业务存在重大影响的客户或者供应商,比如前十大、新增的重要客户,即使入股比例较低,也要考虑其交易与入股之间的关系,这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3、看交易——要求入股前后的交易是稳定的、一贯的和可控的

(1)价格:入股前后与客户、供应商的交易价格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与入股客户、供应商的交易价格是否与其他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存在重大差异。

(2)毛利率:相同或相似产品,与入股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的毛利率跟其他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存在差异。

(3)变化:入股前后,发行人与该客户、供应商的业务合作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金额、占比是否趋于稳定,交易的其他条款(比如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放宽账期来获取大量订单的情形。

4、看内控——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

针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需要与一般关联交易的要求保持一致,包括审批的权限、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

公司治理结构上,最好是限制入股的客户、供应商向公司派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得权限,将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同时,如果入股客户、供应商也没有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和签订其他限制性协议来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进行干涉的话,也会好很多。

2主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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