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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中心主义及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体现

王彦淇 小兵研究
2024-08-24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草案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进行了部分新增和修改,公司治理模式逐渐向董事会中心主义靠拢。本文对董事会中心进行介绍并根据修订草案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修订草案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一、公司治理主流模式:董事会中心主义

公司治理主流模式

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就是公司由董事会主导,在董事会的指导之下进行管理的公司治理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三层机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授权原则是:股东保留的决策权力要事先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列示出来,除此之外的所有公司管理权力都归属于董事会。董事会在自身所拥有的公司管理权力中,根据公司发展的具体情况,向管理层进行授权并进行相应的监督。董事会中心公司治理模式涉及三组关系:

(1)董事与股东间关系: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公司股东的权力是选举董事,和对由董事们提交给股东大会,要求股东表决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董事间关系:地位平等的同仁团队。董事是由平等的精英组成的同仁团队,通过共同行动来制定决策。董事作为个人没有任何权力,董事只有作为一个集体通过董事会会议才拥有权力。

(3)董事与经理层间关系:董事会选聘和监督管理层。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内在逻辑


现代公司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壮大,关键在于其可以从广泛的股东手中进行直接融资。公司要从广泛的股东手中融资,就要对广泛的股东群体负责,就要有具体的人负责按照对广泛的股东群体负责这一目标来管理公司。股东享有了有限责任的益处,相应地在管理上就必须让渡权力,由董事会行使公司管理的权力。如果没有配套的董事和董事会制度,有限责任制度则会被股东滥用于过度的冒险、掠夺,而不是真正的企业发展。

因为利益冲突的存在,大股东和经理人都不是全体股东利益看护人的最佳和合理人选。大股东和经理人都有强烈的通过制造虚假信息而牟利的动机(前者是股份高位套现,后者是奖金和股票期权兑现),这种可以利用公司控制权获取巨额私人收益的诱惑,将使他们很难保持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忠心。因此,自由平等的精英组成的同仁团队—董事会是全体股东利益看护人的最佳选择。



三、世界各国的董监事会模式:形式上差异,功能上趋同


    注:圆点代表非执行董事、三角点代表执行董事、方点代表监事。

(一)单层董事会制

单层董事会是目前世界大公司中的主流模式,存在于英国及其他受英国传统影响的国家。这一模式下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三层机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监控公司运作。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二者被纳入单一结构里,以确保所有董事都有平等的地位,共担集体决策的责任。

(二)纵向双会制

纵向双会制下监督功能和管理功能分设。监督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全部是非执行人员,一般主要关注于监督和指导公司管理层。管理董事会,由执行人员组成,由上层的监督董事会选聘。纵向双会制的代表性国家是德国。

纵向双会制的一个关键特征是上层的监督董事会拥有任命和撤换下层的管理董事会成员的权力,这使其与独立董事日益増多的单层董事会制之间在功能上是明显趋同的。

(三)平行双会制

平行双会制下也是监督功能和管理功能分设。董事会主要执行管理功能,同时负有对经理层的监控职能,与董事会地位平行的监事会没有管理功能,只是执行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的功能。虽然这种平行双会制和上面的纵向双会制都可以归为双会制,但是二者之间有着本质性的不同。这里的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均由股东选举产生,地位平等,谁也不能撤换谁。中国和中国台湾省都属于这种类型。

   在这些基本模式之间,有各种各样的变种。但无论采用什么样的结构,董事会都应该确保做到如下三点:董事会要尽到其对公司及其所有股东的责任;公司管理要受到董事会的有效监督与指导;董事会成员有义务领导公司达到业经认可的公司战略目标。



四、董事会中心主义在修订草案中的体现

    

(一)明确董事会行使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我国现行公司法只对股东会的功能定位进行了明确——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而对董事会的定位则未明示,为了让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之间职责清晰,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职责和权力分别进行了逐条列举性的规定,这是一种看似清晰实则混乱的做法。如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之间、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之间具体边界怎么划分。再如,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这个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之间的边界怎么界定。实务中直接催生了公司治理中的诸多问题,股东直接参与管理的现象普遍,董事会在股东和管理层的夹层中摇摆。

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行使的十一项具体职权,取而代之的规定为,董事会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修订草案同时删除了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经理行使的八项具体职权,取而代之的规定为,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修订草案初步确定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有利于公司按照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念完善董事会运作机制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董事会授权放权清单,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调整方式等主要内容,激发经理层活力,充分发挥经营管理作用。

(二)监事会成为公司结构中的可选择项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中国上市公司组织的内部制衡机制是世界上最多的。中国把主要发达国家的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全部搬了过来,同时还保留着自身所特有的一套内部制衡体系。日本传统的公司形式中有一套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制度,中国上市公司必须同时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德国的公司内部制衡是上层的监督董事会和下层的管理董事会分开,同时上层的监督董事会中有股东和工会及员工两方面的代表,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美国的主流模式单层董事会制,但是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独立董事任职的董事会审计、薪酬和提名等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企业还是要以发展为主要目标,企业内部制衡机制不仅不是越多越好反而可能是越多越乱。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职权存在部分重合。修订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设审计委员会且其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此项变化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有相似之处,日本2002年公司法改革之后,有两种董事会类型。一种是“委员会制公司”,不设监事会,但要在董事会下设立由外部董事任职的审计、薪酬和提名等三个法定的董事会委员会,可以归为上面的单层董事会制。一种是“平行双会制公司”,日本的传统型公司,设立平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不需要再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拥有集体决策和监督两大职能,修正草案的规定强化了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强化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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