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三环内可货币直补 明年上半年全部开工
投实讯:7月2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公布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置房建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和安置房建设。
《通知》提出,三年后全市力争实现85% 以上的群众回迁,四个开发区、五县 (市)、上街区力争实现全部回迁。尚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项目,要确保2016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2016年拆迁村庄安置房,2017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项目,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在2018年底前建成使用。
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通过自主安置、回购安置等多种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率,加快安置进度,缩短过渡周期。
根据“实施意见”,中心城区 “三环”以内不宜原地安置的,要通过货币直补或异地安置方式引导居民外迁;政府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选择权,坚持货币化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宣传鼓励,使棚户区居民自愿、尽量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已签订协议的棚改项目力争货币化安置率达到50%,尚未签订协议的原则上户均实物补偿一套, 剩余补偿部分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
在金融信贷、住房公积金、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货币化安置群众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允许其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税收优惠方面,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群众因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利用补偿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对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免征印花税,其个人取得的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补偿奖励支持方面,棚户区改造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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