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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判决Uber无需受出租车行业监管:美国法律如何支持出行创新

2016-10-17 傅蔚冈 新京报评论

如果老一代技术或商业模式获得宪法赋予的权利,将新生事物排除在市场之外,那我们可能就不会有出租车,而只有马车。


文/ 傅蔚冈



10月7日,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一个判决书中宣称,芝加哥市政府对优步等交通出行平台和出租车设置不同的监管标准并没有导致不公平竞争,而出租车公司的牌照并不是美国宪法所保护的宪法性权利,因此芝加哥市政府并不需要为收入下降和牌照价值贬损而提供补偿。




此案缘起于芝加哥市于2014年9月2日开始的一项规章,该规章将优步之类的互联网出行平台和出租车归为两类不同的行业,予以不同的监管标准。代表出租车公司及其从业者利益的伊利诺伊运输贸易协会认为,这种差别对待违反了美国宪法及伊利诺伊州的相关法律,于是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原告败诉,于是又上诉至联邦第七巡回法院。


TNP和出租车是俩行业



在芝加哥市,像优步这样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约的服务称之为“交通运输网络提供者”(Transportation Network Providers,TNP)。按照芝加哥的规定,TNP又称为出行共享公司,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来连接乘客和司机的公司。看到这里,大家就明白了,所谓的TNP就是指像优步、滴滴这样的互联网出行平台。




在美国,不同的州对优步这样提供网络预约服务的称呼并不相同,比如在加州,它们就被称之为交通运输网络公司(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ies,TNC),不过其内涵和外延倒是大同小异。加州规定,TNC指的是通过在线App或平台连接私家车主和乘客以提供有偿预约交通服务的组织,而不管该组织的形式是公司、合伙或者个人独资等其他形式。


著名法学家波斯纳法官代表法院撰写了判决书。他在判决书中认为TNP和出租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出租车牌照让牌照所有者拥有和运营出租车,但这并不能排除交通运输服务的竞争。”对很多乘客而言,出租车优于优步和其他TNP,因为你只需要在街边对着司机招手就行,而且费率也是由政府固定。出租车与优步们的主要区别在于:传统出租车乘客无法与司机在路边达成一个包括费率、司机资格、保险等在内的合同关系,但所有这些却可以在平台上实现。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芝加哥市政府对TNP和出租车设定不同的监管框架是合理的。于是也就没有了原告方所指出的违反平等保护原则,政府也就没有义务来补偿因为优步们流行而导致出租车运营者收入下降或者价值贬损而带来的损失。据悉,因为优步在芝加哥市投入运营,出租车业损失惨重。首先是出租车司机收入下降了50%。其次是出租车牌照的价值贬损——由2013年最高的35.7万美元,跌至近期的6万美元。

有牌照不能排斥竞争



整个判决书文采斐然,气势磅礴,在我看来最精彩的一段莫过于波斯纳对竞争的论述。他说TNP和出租车确实是竞争关系,而且由于TNP的出现,使得出租车生意下滑,但是他认为,“财产”并不具有免予竞争的权利:


“持有咖啡厅营业牌照并不意味着牌照持有人可以阻止一家茶馆开业。尽管这一牌照允许以特定方式在市场上展开经营,但持有牌照并不意味着有权在市场上排除竞争。专利权代表的是制造及销售专利产品的独家权利,而不是阻止竞争对手发明未侵权的替代产品,防止自己的利润受到损失。


实际上,当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诞生时,通常的结果是老一代技术或商业模式的式微甚至消失。如果老一代技术或商业模式获得宪法赋予的权利,将新生事物排除在自己的市场之外,那么经济发展将可能停滞。我们可能就不会有出租车,而只有马车;不会有电话,而只有电报;不会有计算机,而只有计算尺。”


在芝加哥之前,美国已经有超过23个州确认了TNP的法律地位,但是在联邦法院的诉讼中确认该种监管框架,这还是第一个。这也是一个信号,即法律鼓励一切提供更好产品或者服务的创新。事实上,此前加州确立TNC有别于出租车的法律中,第一条就是指出“鼓励创新者通过技术提高加州人民福祉。”


为什么美国会有这么多创新?或许我们可以从中找出理由。


□傅蔚冈(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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