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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赖”们,真把医院当养老院呢?

2016-10-22 仲鸣 新京报评论

“医赖”与生活困难、无处养老等等并不是一种概念范畴的事物,医院的要归医院,养老的归养老,其他的归其他。


文/马涤明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在医院有这样一群人,病情已经稳定达到出院指征,却赖在医院几个月甚至几年以上,这群人被称为“医赖”。记者调研发现,目前,公立医院医赖现象愈演愈烈,特别是精神病医院已成为医赖的重灾区,加剧了看病难的问题。



    
法治社会里,任何的“赖”都不可以。医赖理由五花八门,有人认为医院病房里能养老,有人说回家没人照顾,还有人将医赖当筹码以解决信访问题……赖着不走,欠费不给,可这些理由换了个地方能不能“赖”呢?似乎没听说过“赖宾馆”、“赖酒店”、“赖饭馆”的,因为警察一到场,什么“赖”都不好使。


医院里的“医赖”所以成了难题,主要是赖院者都有一个“患者”的符号,被认为是弱势者,一者,医院是个讲人道的地方,二者,有些时候可能是警方难以弄清医疗上的问题,而这种问题也确实带有一定的民事问题色彩。



    
但如果医院起诉到法院,理论上说,法律不保护医赖,司法也不会支持赖院。那么,究竟是医院没走法律途径,还是法院也不愿“趟浑水”,这是最需要弄清楚的问题。
    
有专家认为,治理“医赖”需要打击、疏导和帮扶三种手段结合。这挺有道理,但也要看到,“医赖”与生活困难、无处养老等等并不是一种概念范畴的事物,医院的要归医院,养老的归养老,其他的归其他,不能因为社会养老福利不健全,就认为“赖院养老”存在某些理由。否则,“赖”在其他地方养老,或解决生活无着问题,是不是也能认为“事出有因”?



    
事实上,一般而言,当前社会上孤寡老人的养老是存在基本保障的。不管是子女不孝,还是认为医院条件更好而赖在医院,都是无理取闹,医院都应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至于精神疾病或患者的医赖,显然应追究其法定监护人的责任。总之,“医赖”首先是法治层面的问题,只有社会法治不彰,或医院放弃法律维权,或是法院司法不作为,“医赖”才可能成为一种现象。
    
对所谓的“三五医赖”——无亲人照顾、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医院也应通过政府协调民政部门,甚至对民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医赖人员的归宿。医院病房若成为某些“三五”人员的养老之地,这个社会的养老、秩序和道德成本都将不堪重负。若再形成榜样效应,就更不好办了。



    
医赖占用了救死扶伤的有效资源,加剧看病难,是以影响公共利益,无视他人病痛和生命为代价的。而医院和社会管理者、司法机关宽容理由,就是对公众利益的不负责任。因而,任何的宽容理由都不成立。再者,如果“理由”问题就是公立医院的“专利”,是否还有一个国家便宜好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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