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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替企业缴排污费,能别侮辱“治污”二字吗

2016-11-19 社论 新京报评论

市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为36家企业代缴排污费超过千万元,然后又纵容其违规排污,这何尝不是对民众的“双杀”?


文/社论



11月17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分别向江西、广西两省份反馈了督察意见。意见中讲到“江西乐平市被指政府多次用财政资金为36家企业代缴排污费超过千万元”,一时间引发舆论聚焦。



    
都知道,排污费是依据法律法规,直接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费用,其目的既在于惩戒,也是为用于治理补偿。它的存在,也能倒逼企业污染减排技术的采用和创新,并筹集环保资金。如果排污费的收取未能严格执行“谁排污,谁缴纳”原则,那也就无以做到责权利对等,也无法由此形成倒逼效应。
    
这还只是针对合法合规排放者而言,若是非法或超标准排放,还应承担惩戒性赔偿,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已在对企业“按日计罚”方面初步立威,法办污染责任人的力度有所加强。
    
政府作为属地环境保护的主要负责人,本该在减排控污上发挥主体作用,用严格执法让企业为排污付出成本。可乐平市政府却被曝出用财政资金,为36家企业代缴排污费超过千万元,这何其荒诞?



    
某种程度上,这无异于对“治污”二字的侮辱,它分明是纵容和鼓励排污。你想想,当企业排污的成本都是政府给包了,也就是“企业污染、政府埋单”,这些企业还会尽环保责任?而政府为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背书时,其治污力度也可想而知,治污乏力之下,再严的环保法,对污染排放对象又有何震慑意义?
    
政府埋单的钱来自财政,而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把纳税人的钱从“左口袋”转到环保专项资金的“右口袋”,这凸显了财政预算执行的粗糙和财政资金使用监管的纰漏,而财政滥用和纵容排污,也是连着“坑”民众。建议审计部门也查查,这笔上千万的资金是以何种支出项目列支。
    
政府替企业缴排污费,无疑是基于GDP的考量而为“污染者”作伥。而对于那类充当污染企业后盾的地方政府,也该有依法追责。



    
应看到,中央环保督察组每次巡查地方,没有一次“空手而归”,而大量的环保违法背后,经常有地方政府在背后充当保护伞。政府替企业缴排污费,堪称其极端化呈现。
    
对于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环保违法,不是没有“硬办法”。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对违法审批、包庇环境违法等九种行为,相关地方官员轻者记过降级,重者撤职开除,引咎辞职。但“硬办法”似乎遭遇了“软执行”,新环保法实施两年多来,地方政府包庇环境违法的问题被曝光无数,地方主政官员被依法处理的,并不多。



    
在此背景下,对于个别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地方政府,制裁不能止于曝光、约谈,不能止于出了事情整改整改就过关了,而要追责。不但要问责,问了哪些人,追了那些责,也要让外界看清楚。
    
的确,在治污日益受重视的当下,很多地方治污力度在强化,对于污染企业也交出了一份硕果累累的“执法成绩单”。但中央环保督察披露的问题表明,对于有些包庇环境违法的地方、部门,也要有一份“执法成绩单”,让环保法的“钢牙利齿”不止咬住企业,也能咬动某些部门,督促其敬畏法律、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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