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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后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会否逼人提前放弃抢救

2016-11-19 于立生 新京报评论

工伤认定,不能逼着家属对伤者能救不救。


文/于立生


    

59岁的杜文良因脑内出血倒在了四川乐山市草堂中学的食堂岗位上。尽管医生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弃。遗憾的是,其在56小时后还是不幸离世。然而,乐山市人社局出具的决定书认为杜文良突发疾病后抢救的时间超过48小时,不予“视同工伤”。



学校称杜文良“因公殉职”,人社局却不予“视同工伤”,二者定性形成悖论。而也正如家属所质疑的:“难道为了工伤认定家属应该提前放弃抢救?”此事再度映射出由此导致的救还不救的伦理之困。


要是按照严格界定,工伤只能是因工作原因所引起。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所说: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在很多国家是不被认定为工伤的。


但何以在我国,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猝死或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不治,不论发病和工作有没关系都会被“视同工伤”呢?



    
一则:有些人毫无征兆的,就猝死或突发疾病一定时限内抢救不治了,发病和工作究竟有无因果联系,有时也难以判断,而他们往往还有着长时加班或过度劳累等情况,干脆划定个时限,在时限内抢救不治的一概视同工伤,不予深究,这样比较经济;二则,相对宽泛而具人文关怀的标准,更利于对劳方的权益保护,倒逼资方改善劳动环境。
    
但是,对于杜文良这类情况,能不能再宽上加宽呢?乐山市人社局表示:“如果说要放宽……也怕没有止境。无论是48小时、72小时,总会有人因抢救时间超过这一时段”。但这未必能够成立。



    
易致猝死或突然发病抢救不治的疾病,可分心源性和非心源性两类,前者如冠心病及其他心脏病等,能占到全部猝死的75%;后如急性脑血管病、肺梗死等,能占到全部猝死的25%。二者又有个明显区别,心源性猝死从发病到死亡甚至快到从瞬间到一小时内;而非心源性的如脑血管疾病,危险期则是72小时。
    
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引发的质疑和公共讨论已有多回。要是稍作案例回顾,就会发现一个规律:2012年的山东济宁市一男子也好,2013 年四川南充市一店长也罢,又或2014年北京市阜外医院医师昌克勤,再如今年深圳市某企业一女工,以及乐山市的这位学校校工,无一例外,突发的都是急性脑血管病。要是把急性脑血管病的“视同工伤”抢救时限,改为根据其72小时的危险期来设定,相信争议就会随之化解。



    
此外,也需考虑到利用呼吸机尽量维持患者生命的情况。2008年,厦门市一工程师肖文旭突发脑溢血抢救3天后死亡,厦门市人社部门就认为:出于人性化,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办理工伤赔付手续。
    
在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时限的制度设计上,要是加打上兼顾病种特性危险期区别和考虑呼吸机维持生命情况的两块“补丁”,制度就会更加完善,能够达致科学化、伦理化,令家属尽量挽救患者生命而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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