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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野草”被判刑,路边的“野草”不能采?

2017-04-20 浦江潮 新京报评论

 普法工作不能光靠这些鲜活的案例,更应靠平时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文/ 浦江潮


据河南法制报报道,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无意间在田间山坡上采挖了3株“野草”,被卢氏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近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原来,秦某采挖的“野草”,实际上是兰草系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刑法中设立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此,法院对秦某的判决,并没什么问题。


但从秦某的角度看,这事又的确有点冤,因为他根本不知道采挖的“野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平心而论,不要说一介农民,就算是学富五车的知识分子,可能也会犯这样的错——现实中,有多少人认识蕙兰?又有多少人知道蕙兰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资料图


这真不是“法治观念淡薄”的问题,而是法律知识不够的问题。虽然法律上从没有“不知者不怪”之说,但当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某种行为是犯罪,就充分说明相关普法工作存在问题。


就这起案件而言,秦某被判刑后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周边民众也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这是好事,但还远远不够,有关方面也该反思一下普法工作的缺失。


近年来,诸如掏鸟窝被判刑、逮癞蛤蟆被判刑等案例,均在舆论场引起了不少的反响。的确,这些案例是普法的好教材,但普法工作不能光靠这些鲜活的案例,更应靠平时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浦江潮(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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