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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于欢案改判:舆论和司法的双赢 | 新京报快评

2017-06-23 与归 新京报评论

一杯浊酒敬于欢案。


文/与归


1.司法的初衷,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之公平正义,即为最广大民众心中之公平正义。一句“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是司法回归初衷。


2.从一审的“故意伤害”到二审的“防卫过当、故意伤害”;从一审的“不能正确处理冲突”到二审的“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过错等情节”;是一个证据逐渐丰富、情节逐渐饱满、论析逐渐合理的过程。做得多一点,我们就能更加接近真相,更加趋近公平正义。


3.一审无期,二审五年。数字的变动,是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也是司法对舆论的回应。就于欢案而言,这个过程是双赢的。


4.有人总说,舆论干预司法。不可否认,强大的舆论效应有时的确能对司法形成压力,但司法也需要舆论监督。于欢案的改判,就是一个很成功的修正案例。


▲ 于欢案二审改判5年:属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


5.对于舆论来说,这其实也是一个学习、涨姿势的过程;而对于司法来说,这其实是一个规正态度、严格律已的过程。


6.从一审到二审,从民间探讨到司法判决,这是一个交流的过程,是一个辨析的工程,而不应是一个谈判的过程。我们的进步,就在于让这种双向讨论逐渐抛开情绪,回归问题和正义本身。


7.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而刑法,也应如此。每一个生命,每一个人的自由,就是整个社会。于欢案被瞩目,这就是一种力量和信念:个体拥有无价的权利和尊严。


8.一杯浊酒敬于欢案,这次舆论和司法都没跑偏。期待下次合作愉快。


编辑:与归  实习生 魏显勇 王琳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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